本网首页
热点专题
工会要闻
权威发布
劳动观察
组织建设
维权时讯
理论研究
帮扶快递
工友之声
劳模风采
网上热线
职工文化
工会知识
民主管理
法律法规
劳动保护
文献资料
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切实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2007年11月08日08:39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朱磊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1月5日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做出的表示。记者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都做了进一步完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细化了保障公平就业的条款。如明确,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规定还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规定同时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在“罚则”一章中,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雷阳)
[打印正文] [给编辑写信] [E-mail推荐]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内 容
新闻检索
  新闻排行榜
1 劳动法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2 白领工资标准遭遇三大质疑
3 华为员工辞职真的是“完全自愿”吗?
4 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 应给予更多补偿
5 “集体辞职”难以达到规避法律目的
6 不休年假怎么补偿成焦点
7 让农民工日“有名”更“有实”
8 职工企业两头热
9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工会工作创新热潮蓬勃兴起
10 职工工伤治疗,工会必须探视
  精品推荐


·切实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加强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
·北京市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卡纪实
·河北:4.5万家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处理残害农民工的企业真缺乏依据?
·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受罚
·反就业歧视,法律缺什么?
·不休年假怎么补偿成焦点
·广州市工会会员5年增加90万
·广州工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开幕 侵犯职工权益必须纠正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京朝工商广字第0394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7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