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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劳动合同法施行 湖北将推行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制度”
清退机关临时聘用人员是捏"软柿子"?
胡新桥  余飞
  2007年11月13日08:49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曾经靠“递条子”、“打招呼”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即将被全面清退。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清理临时聘用人员,推行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制度”。此消息一出,引起人们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关注。有人说,临时聘用人员是只“软柿子”。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较为严重的临时人员聘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进人自由一方面加重地方和单位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扰乱人事编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湖北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张小鸣处长称。

  湖北省政府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均属检查清理对象,重点清理未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合同不规范人员等。11月底以前,各地、各部门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自查清理;12月底以前,省政府将分赴各地抽查验收。

  “一刀切”是否合乎情理

  有人认为,并非所有临时聘用人员都是通过递条子、打招呼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并非所有临时聘用人员都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并非所有临时聘用人员都是吃闲饭的;当然也并非所有临时聘用人员都在做有损单位形象之事。那么,如此一刀切地“全面清退”临时聘用人员,于情于理是否讲得通?

  武汉市洪山区某机关单位,现有工作人员200余名,其中临时聘用人员有20余名,主要在打字员、司机等辅助性岗位上工作。该单位一名司机告诉记者,如果被清退,心里多少有点不舒服,不过自己有一技之长,应该可以再找到工作。

  张小鸣处长说,此次清退临时聘用人员的目的是规范人事管理,清退过程是先规范、后使用。湖北省将推行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的关系改变为人力中介派遣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人力中介公司聘用临时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由中介公司负责招聘派遣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包人、养人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劳动纠纷。此次被清退的临时聘用人员,如果有能力而且愿意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通过中介公司人事派遣的方式回到原有岗位工作。对学历高、能力强的技术性岗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也可以通过单位的招聘考试进入。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李和中教授认为,清退临时聘用人员对规范人事管理是有积极作用的。不过应该拿出相关的配套政策,解决被清退人员的工作问题。被清退人员如果参加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据他们以往的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临时聘用人员是否有法律保护

  一位市民在其博客上这样写: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任劳任怨,得到的报酬却少得可怜,“同工同酬”是他们想都不敢想的奢望。他们中的很多人是通过正规途径竞争上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们的权益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知道湖北省“全面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时,有没有相应的措施保障这些被清退人员的正当权益?

  张小鸣认为,此次清退临时聘用人员也是为了配合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就要按新法的规定重新签订,旧的劳动合同也将解除。对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相当长时间的临时聘用人员,清退后,会给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后推行的人事派遣制度,也是为了保护临时聘用人员的权益。通过中介公司的人事派遣,临时聘用人员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新劳动合同法范围内得到保护。

  在湖北某地方高校,一位没有编制的辅导员说,现在还没有与学校签劳动合同,也不是很担心被清退,因为已经干了三年辅导员,现在也正带着毕业班,而且自身工作也还比较出色。如果按照人事派遣,签订劳动合同,也很好,毕竟“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了保障。

  张小鸣说,高校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用人制度上可以灵活些。对临时聘用人员,不一定按人事派遣制度进行,学校可以直接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聘用人员与公务员“出口”为何不一致

  临时聘用人员干着正式人员该干的活,有的还干得挺好,却有随时被清退的可能;而某些公务员乐得逍遥,无所事事,却能始终捧着铁饭碗得过且过。不少人对此有些想不通。

  张小鸣认为,对人员进行考核,清退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进行市场化管理,这是人事管理的一个趋势。对于在编人员中存在的问题,的确需要解决,但是其中有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区别,“新人”用新办法,“老人”用老办法。

  对此,李和中教授认为,所谓“出口”不一致,因为他们的考核机制不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主要是在一些辅助岗位,要根据岗位需求和岗位能力进行考核,并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公务员系统中,不全都是铁饭碗,也有聘用制的。

  11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在世界博览广场举行2007大中专毕业生招聘大会。350家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8000多个,吸引数万求职者前来应聘。

  链接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一般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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