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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张军
  2007年11月15日08:32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些企业担心:一旦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意味着劳动者捧上了“铁饭碗”?会不会造成一些老员工缺乏进取心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误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对职工而言也并非“保险箱”,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郭克利说,签订劳动合同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今年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其他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到2008年,全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小型企业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重点和难点。12月份开始,本市将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活动,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制造加工业、居民服务业和建筑业为重点行业,以私营企业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为重点企业,以农民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为重点人群,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有关负责人介绍,只要存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同样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社会各界的热点话题,究竟哪几种情形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相关负责人介绍,四种情形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关负责人说,一些公司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没有必要,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期限而已,这种劳动合同与计划经济下的“铁饭碗”有本质区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劳动者就可以不求上进、可以混日子。违反了企业的纪律和相关规定,或者不能够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7条,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新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多权利。郭克利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在程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变化。尤其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可通过裁员,实现竞争力的提高。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纳入其中,还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便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这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昨天,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公布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bjld.gov.cn)上,供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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