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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属违法
  2007年12月03日08:05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华为员工集体辞职引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回应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本报讯 华为等企业让工作十年以上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首次对近来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合同应依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被部分企业误读,甚至规避。近来,有的企业突击辞退员工或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使员工工龄“归零”,以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单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有些企业突击裁员,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矫枉过正,会使企业用工制度僵化。还有企业主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导致用工“终身制”或“铁饭碗”。

  对此法工委负责人解释称,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订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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