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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要求各地工会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2006年05月17日09:14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工会组织积极推动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建立

  针对近来舆论较为关注的各省市“最低工资”是否低于国家标准,工会在参与制定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上是否到位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工会不仅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且有效推动了最低工资标准的适时调整。

  据了解,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在中国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受到全国人大和国家决策机关的重视。在工会的大力参与和可行性研究的科学依据支持下,原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并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作为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非常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情况,全总每年都对全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和调整情况进行监测。2003年,全总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后,提出了“尽快修订《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在几年之内推动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落实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政策建议。中央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作了明确批示。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最低工资规定》时采纳了全总的意见。

  为使广大职工学懂会用《最低工资规定》,全总还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宣传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开展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编写《劳动报酬维权手册》免费发给职工。各地工会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全总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

  但需注意的是,《最低工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少数地区没有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将劳动者的“三险一金”纳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一些用人单位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等等。

  对此,全总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总将再次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进一步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推动地方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筑牢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防线。(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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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修订,出台《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各级工会积极会同有关各方不断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把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参考因素。2006年,已有天津、吉林、黑龙江、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河北、山西、陕西等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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