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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常红 张海燕)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针对如何开展要约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上级工会组织如何切实加强对其领导,张鸣起表示,应抓好要约前、要约中、要约后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张鸣起表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当重点抓好要约前、要约中、要约后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一是在启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前,要做好要约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开展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单位和目标;确定要约行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实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应根据确定的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敢于和善于有理、有力、有节地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后,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依据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化标准、细化程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张鸣起还表示,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制定目标,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务求协商要约行动取得实效。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开展“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等形式,搭建工作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协商氛围,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帮助基层工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主动行使要约权,提高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实效性。要将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要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以增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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