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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常红 张海燕)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围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张鸣起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义和作用。
张鸣起表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对于依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职工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地促进作用。概括地说,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是工会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是工会依法维权的职责所在。第二,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环节。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关键在于工会的主动要约,积极作为。通过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激发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是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务实之举,是实践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工会维权观,建立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需要。第三,实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形成集体协商工作良好社会氛围的有效举措。通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主动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赢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可以有效地提高协商要约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加大要约力度,形成声势、形成氛围,进一步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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