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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劳动观察

行业协商集体维权
本报记者康劲 王娇萍
  2007年03月13日15:30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提案名称】进一步推动行业集体协商

  【提案摘要】行业集体协商是当前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行业集群经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为此建议从立法、行政等方面进一步推动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发展。

  【提案故事】“你知道什么是行业集体协商吗?”一见面,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徐德明委员就开门见山地给记者提出了一个概念性的问题。

  不等记者回答,徐德明委员解释说:“就是由某一区域内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徐德明委员分析道,随着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集群。这些行业的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矛盾突出,这类企业的工会组织不够健全,工作基础较差,力量相对薄弱,不少职工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协会组织或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地解决行业内小企业建制难和维权难的问题,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据统计,2006年底全国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3.26万份,覆盖企业19.53万家,约占全国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总数的12%;覆盖职工1568.9万人,约占全国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总数的14%。

  “虽然行业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发展还不平衡。”徐德明委员说:“协商主体不到位,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水平和集体合同质量还不高,缺乏有效的履约监督和约束机制,违约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表明:开展行业集体协商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为此,徐德明委员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出台《集体合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行业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形式和程序,以及行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履约监督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抓紧研究和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制定和修改《企业工资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立法工作,为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徐德明委员还希望政府部门能在推动行业集体协商中更有作为。他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对不参加集体协商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依法查处企业违反或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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