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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劳动观察

代表委员建言和谐劳动关系
  2007年03月13日15:32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张青林(左)表示:为农民工维权的同时也要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本报记者张宪摄

  “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劳动争议调处,并诚信兑现。”

  ———陈汉彬、廖中才委员提出,要建立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

  “全国城市70%的工伤事故中,死伤的大多数是外来农民工,我们一定要尽快采取措施,改变这个现状。”

  ———赵国通委员非常关心外来农民工的生产安全问题,他这次带来的一个提案,就是有关修改补充《安全生产法》,更多关怀农民工生命的建议。

  “要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立法,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扩大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适用面,相应修改《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建设。”

  ———谢遐龄、陆健健委员认为:眼下,社会保障面还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法律全面、切实的保护,这也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很少有关。

  “让参与北京奥运工程建设的来京务工人员也能享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

  ———黄宏委员特别建议。黄宏曾以小品生动展现了外地务工人群的生活状态,他对于外地务工者有着特殊的关怀和深刻认识,今年他带到两会上的提案之一就是《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基本保障》。

  “一方面,农民工最低工资水平的绝对值与应达标准差距普遍较大;另一方面,最低工资的上浮速度过于缓慢,年均增长率不仅低于人均GDP增长率和职工工资年均增长率,而且还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性开支的年均增长率,这就使得享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群成为相对贫困的群体。”

  ———全国人大代表高允连认为,农民工工资标准长期在低位徘徊,有违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努力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低劳动力成本驱动经济的发展模式,改变压低甚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克服工资歧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待遇。”

  ———针对目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辜胜阻委员强调。

  “说起企业责任,以往企业关注的大多是它对社会、对消费者的责任,很少考虑对员工的责任,而今天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自身对员工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高德康如是说。

  (文青魏艳辑)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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