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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劳动观察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花钱
  2008年05月07日10:57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中介绍,从本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本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一年的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据了解,原来的劳动仲裁收费大多在300元左右,由于劳动者以后无需向仲裁庭缴纳仲裁费用,势必会促使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

  与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新法增加了受理案件的范围。除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以外,新法还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 这一项。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终局进行了重大突破,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北京市目前每月7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8760元标的额的劳动报酬的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劳动者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在存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互承连带责任

  近年来劳务派遣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使用,不少劳动者担心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会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从而无法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诉权利。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点劳动者不必担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记者 闵丹)

来源: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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