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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宣判跨国组织卖淫案 下岗女工拖好朋友下水
  2008年06月27日09:58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制图 郭娟

  先后介绍3女子到阿富汗“淘金”

  为了赚钱,重庆女子王红秀辗转到阿富汗卖淫,之后,受老板指派,回国招募邻居朋友。前日,沙坪坝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王红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她的老板王敏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称,该案是我市首例跨国组织卖淫案。

  辗转前往阿富汗

  今年45岁的王红秀曾是沙坪坝区的一名下岗女工。2004年5月,她以“务工”为名,办理了去阿联酋的签证。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她在阿联酋从事卖淫活动时,认识了一个东北女子,该女子介绍她到阿富汗一个叫王敏的女人开的酒吧去卖淫,称那里的“收入”好些。2005年2月20日回国后,王红秀同王敏取得了联系,并于同年11月10日来到阿富汗,进入王敏开的柏林饭店(当地人称“飞飞酒吧”)从事卖淫活动。

  在“飞飞酒吧”,王敏为王红秀提供食宿,王红秀“接客”收入要分一半给王敏。经过一段时间,王红秀渐渐与王敏混熟,并知道了她的一些情况。原来,比她大两岁的王敏来自上海,在阿富汗有一个德国男朋友。这个德国人什么都听王敏的,经营执照上是那个德国人的名字,但真正的老板是王敏。王敏曾经在阿富汗开了一家“土耳其餐馆”,也从事卖淫活动,因阿富汗是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有关方面发现后立即将其取缔。王敏随后以德国人的名义开饭店,取名“柏林”,是为了听起来比较欧化,可以掩人耳目,比较方便招徕中国中年妇女来此卖淫。

  平时,如果“小姐”服务态度不好,王敏还会“管教”她们。

  两年前介绍3女人入伙

  2006年2月,“生意兴隆”的王敏,要王红秀在重庆帮忙找几个四十岁左右的女人来阿富汗。王红秀打电话给重庆的朋友张某,介绍了自己在阿富汗的卖淫情况,邀张某也来阿富汗,还承诺为其办理赴阿富汗签证。听说王红秀在四个月内赚了两万多元,张某终于动心了。2006年3月9日,张某来到阿富汗王敏的酒吧从事卖淫活动。这样,阿富汗的重庆“姐妹团”开始壮大。

  尽管如此,王敏依旧认为酒吧“人手”不够。2006年4月,王敏又叫王红秀回国找人。带着这个使命,王红秀回到重庆。这次,她的目标依旧是邻居和朋友。她找到了石某和张某某,并为两人办理了到巴基斯坦的签证。石、张两人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到达巴基斯坦伊斯坦布尔机场,王敏安排人在机场将她们接到自己的酒吧。

  张某某向检察机关供述,到了阿富汗后,她发现一切并非像王红秀说的那样好。这个酒吧只是一栋二层楼的别墅,里面被隔成一个个的小房间。因为阿富汗政局不稳定,酒吧门口24小时都有保安持枪保卫,不允许她和其他“小姐”离开半步。另外,每天最多的时候要接客六七个。

  “不管我们身体是否舒服,酒吧都强迫我们接客。”张某某还称,稍有不从,保安便会暴打她一顿。

  被举报

  警方突查捣淫窝


  去年7月,阿富汗警方接到举报,称“飞飞酒吧”内有大批中国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警方决定搜查,可还没到酒吧,王敏便已经从德国男友处得到消息,要求所有“小姐”藏到酒吧地下室。警方赶到时,没有取到任何实质证据,无功而返。

  等警方搜查结束后,王敏先是安慰王红秀等“小姐”不用担心,自己与当地警方“关系很好”。同时,她还警告大家,如果哪个人敢报警,她绝不会放过那个人。

  三个月后,阿富汗警方再次突击检查“飞飞酒吧”。王红秀与“姐妹们”及老板王敏统统被捉。之后,阿富汗警方通知了我国驻阿富汗大使馆。

  同年10月31日,王敏、王红秀、石某等4人被遣送回我市。

  触刑法

  协助组织卖淫罪


  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红秀辩称,自己是到阿富汗打工,不是卖淫。石某、张某则称自己打牌输了钱,想出去躲债,才叫她帮她们办理到阿富汗的签证。她们也是去打工,不是卖淫。王敏则辩称,自己并不是“飞飞酒吧”的老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红秀应老板王敏要求,介绍3人到阿富汗卖淫,并协助王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王红秀否认自己和邀约的其他3人到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交代是从事卖淫活动,和其他3名证人证实是在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的证言不符,不予采纳。而王敏采取招募、容留的方法,组织多人在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国际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解意见也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王敏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王红秀有期徒刑6年,判处王敏有期徒刑11年。(记者王明)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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