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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黄色短信骚扰 一手机用户多次投诉SP商被判敲诈
记者 洪克非
  2008年07月02日09:35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被判有罪后,陈曙光又接到了欺诈短信。(记者 洪克非 摄)

  “收到李妹妹的视频,点击播放。”

  6月15日,陈曙光的手机再次收到一条诱惑性短信,这让刚脱离牢狱之灾不久的他倍感尴尬。“如果这场官司我赢了,对于全国几亿的手机用户来说,也许就不会再有这样的事发生了。”

  在他和辩护律师看来,他的被判有罪,应当被记录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中。

  挑战SP商

  今年24岁的陈曙光是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市镇南江村人,曾在广东东莞做过保安。

  2006年9月,因妻子怀孕,陈曙光夫妇回到永州老家。原本是让妻子休养待产,却无意间揭开了一段波澜起伏的“斗争史”。

  永州当地一家通信运营商指控,陈曙光早在东莞期间就开始恶意投诉手机短信SP商,但这没有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认同。在各类司法文书的叙述中,陈回乡后开始了由“被害人”变成“欺诈者”。

  陈回乡后,父亲向他倒苦水:手机中连续收到100多条短信,里面不少有黄色图片和挑逗性语句,为此他多掏了不少冤枉钱。而且,这类短信似乎没有停止的迹象,最多一天甚至收到30多条。

  陈父并非村里唯一的受害者。

  有村民反映,一些短信甚至不需要用户点击就强行绑定,接下来就是无数的话费被掏走了。

  当地也偶有抗争者。然而,两倍的赔偿或送上的话费,抵不上往返的辛劳、车费和吵架后的口干舌燥。更让人心烦的是,回家后类似的短信仍然持续不断,一拨儿一拨儿地赶来。

  2006年10月,村医欧首连找到陈家,说自己的手机卡因骚扰短信被乱扣钱,让陈代为维权。投诉电话打过去,SP商立马找来,表示愿双倍返还费用,被陈曙光一口拒绝。

  “我说可以,但要书面解释清原因。如果还有下一个怎么办?遭遇这类事情的1000个人里面,不会有1个人投诉,这怎么行?你们必须付出代价。”陈亮出了自己的看法。

  对方赔偿了1500元,但要求陈曙光不再投诉,更不能告到原信息产业部。陈曙光将这笔赔偿费交给了欧医生。

  SP商即短信息服务经营者。SP商向用户群发诱惑性内容的短信,诱骗用户回复,如乔装成朋友发出问候,提出交友或发布中奖信息等。一旦回复即给用户定制了某项包月服务,不少内容是黄色图片。这类情况在农村地区用户中非常普遍。

  比起当地一般的维权者,在外地打过工的陈曙光无疑更有见识。通过经常查询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和行业管理规定,他发现,这些都是原信息产业部明令禁止的。

  最多时,他的手机中曾保留了130多条此类短信。

  一些挑战者也陆续发现了SP商的“七寸”:通过向原信息产业部投诉,将压力传导到各个省市的通信运营商,依靠通信运营商的网络牟利的SP商可能会被端掉手中的金饭碗。

  2008年6月送达律师手中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7年2月,陈曙光购买了村民陆五毛的手机卡投诉后,SP商、浙江恒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500元。2007年7月前后,陈曙光以自己的三张卡投诉,随后,湖南翎讯、北京天盈九州、北京互通无限三家SP商分别向他赔偿了2000元、1800元和1000元。

  陈声名鹊起后,前来咨询和求助者不断登门。民办教师叶香桃也以为找到了救星。

  叶与陈同村。2007年3月20日始,他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你有一条留言需要接收,请发短信a到××××收取。”忙于工作的叶直到3个月后才看到了这条奇怪的短信。叶以为是朋友的留言,可拇指按下去后得到的是一条垃圾短信,同时被告知话费少了8.1元。

  3月21日,他又收到一条“转发有奖”的短信,说可以参与抽取万元大奖。他在6月22日回复后又被骗去了5.1元话费。4月13日、4月17日,他的手机又两次收到各类奇怪短信,先后被扣去2元多。2007年7月16日,怒火中烧的叶香桃决定委托陈曙光代理维权。

  根据已有的经验,陈曙光知道SP商往往会花钱消灾。但陈曙光建议叶起诉。“如果法院正式给了一个判决,这样就有了一个范例。以后大家可以通过这类的判决维权。”

  诉讼请求并不高――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返还此前被扣的15.4元,赔偿15.4元,同时赔偿误工费110元,差旅费10元。

  钱虽不多,但却开始触及问题的关键:诉讼的请求已由原来的SP商,“升级”为针对当地那家通信运营商。

  但是,陈曙光最终没有等到开庭的那一天。

  牢狱之灾

  他被抓进了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抓获经过》中称,2007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该大队大队长携两民警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的陈曙光进行传唤。

  但陈曙光认为警方的文件造假――事实上他在8月24日凌晨就被抓了,保留了130多条欺诈短信的手机和其他一些证物也被搜走,手机至今下落不明。拘捕文书上的日期则明显有改动痕迹。

  陈的律师罗秋林认为这十分关键。因为,2007年8月6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曾通知陈去参加叶香桃诉当地某通信运营商的庭审。到了法院,法官却说该通信运营商还在补充证据。18天后,陈就被抓。此后,叶香桃撤诉。

  罗秋林回忆,开庭时,他盯住抓捕时间的疑点和警方非法搜查的关键不放,令控方证人十分不安,原本准备出庭作证的SP商旋即无影无踪。

  2007年9月28日,陈曙光被批准逮捕。2008年2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于2008年3月18日、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书称,从2006年10月份开始,陈曙光发现自己使用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带有诱惑性、不健康的短信,点击过后就产生不必要的话费,于是打电话投诉通信运营商。之后有关的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会主动打电话过来协商解决投诉事宜,SP商愿意赔钱。

  控方指出,陈经常上网查看一些相关规定,了解到SP商通过通信运营商发送一些诱惑及不健康的短信,从一些点击短信的手机用户中扣除话费的行为,是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消费者只要以收到这些SP商发的短信为由到原信息产业部投诉通信运营商,原信息产业部以此考核下面各个省市的通信运营商,导致通信运营商被扣奖金,最终使租用通信运营商平台的SP商被停止合作而造成损失。陈曙光以此为手段,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除了以自己的手机卡号投诉外,未经他人授权还擅自搜集他人的手机卡号进行投诉,先后向7家SP商敲诈勒索人民币9900元。

  事实上,同一天被抓的还有另外一名“王海”似的人物――与陈曙光同村的叶剑。叶剑加入了投诉队伍后,一旦得知亲友邻居有被短信欺诈的经历,就主动要过卡来进行投诉。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叶剑共13次以自己或者朋友的卡进行投诉,得到SP商赔偿17088元。

  与叶剑不同,陈曙光做事精细:他用自己的卡投诉,他人委托的,必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干脆将卡买过来。

  但这仍没有让他免受刑罚。

  就在他代理叶香桃起诉当地那家通信运营商开庭改期后不久,该通信运营商8月21日向当地警方提交的一份报案材料称:叶剑、陈曙光是“一个有9名成员,而且队伍仍在不断扩大的团伙……严重影响了我市通信企业发展环境”。

  8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大队在该运营商冷水滩营业部拘留了叶剑。叶剑说,当天他接到通信运营商通知,说希望签订一个协议,去后,对方主动给了他2000元,而他则承诺不再进行投诉。协议签完,警察即刻将他拘捕。

  众多SP商的指控材料纷至沓来,共计30多家。书面文件详细叙述了被“敲诈”的经过和数额,对于欺诈短信的内容、数量则基本无人谈及。颇有意味的是,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SP商几乎是同一天在该通信运营商的省公司办公室接受警方调查。

  警方抓捕陈曙光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当地媒体即以《敲诈SP商自食苦果》为题对陈的“事迹”做了报道。

  被忽略的隐私权益

  对有罪判决,陈曙光一直不服:使用自己的手机及别人授权的手机卡号投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投诉怎么会不合法?他否认选择升级手段要挟或威胁SP商,“我是采取投诉申诉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公民的自主权。”

  记者注意到,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遭受此类侵害时,得到的赔偿应该是被扣除短信费用的两倍。而这一系列案件中,SP商的赔偿远远超过这个数额。超出部分也自然被司法机关视为不当得利。而次数多了,司法机关就认为有敲诈的嫌疑。

  但陈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这个观点。

  罗秋林律师指出,消费者从购买卡号之时起即成为通信运营商的用户,双方构成合同关系。通信运营商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而其将用户号码泄露给SP商,导致SP商给用户发短信,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补偿。

  2001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解释》的第十条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途径解决。罗律师认为,陈曙光通过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而且,陈曙光的罪名与敲诈勒索罪规定的采取威胁非法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务的构成要件不符。

  2008年4月3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经营商和SP商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反复以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恶意投诉,胁迫网络经营商和SP商给予高额赔偿。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令人惊讶的是,此前,陈曙光代理欧首连的投诉并转交给欧的1500元赔偿款和叶香桃起诉当地某通信运营商一案撤诉后所获1100元SP商赔偿费用,竟然也被认定为陈曙光的敲诈所得。

  对于一审判决,陈表示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得到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SP商广发诱惑短信仅“有一定过错”?

  在陈曙光及其律师罗秋林看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可谓疑点重重:说被欺诈,应该是SP商来起诉,为什么是通信运营商呢?为什么SP商没有说不满意,而通信运营商急着出头呢?如果算敲诈,那SP商为什么主动打电话来要求协商呢?“投诉、起诉也是犯罪事实?如果我们是罪犯,那些搜刮了几千万元的SP商又是什么?”

  事实上,一些答案在审理中已渐渐清晰。永州通信运营商向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的报案材料称,自2006年10月以来,该公司不断收到来自投诉专家叶剑、陈曙光两人为首的团伙针对合作新业务类的投诉,假借维权之名借该公司平台随意点播使用各项信息业务,待产生费用后向公司进行投诉,并以向原信息产业部升级投诉为由来要挟公司及信息服务提供商(SP商),索要高额赔偿。

  材料称:叶剑、陈曙光及其团伙投诉专家对于该公司的投诉处理流程非常清楚,明知点播使用SP信息业务会产生相应信息费用,仍故意拨打宣传信息中的ivr号码或发送短信到SP代码点播,产生费用后向该公司、SP公司提出书面道歉或高额赔偿等要求(赔偿范围在500~3000元不等),且不断将投诉升级到集团公司和原信息产业部。经统计,该团伙投诉的工单已达500余条,升级到集团公司和原信息产业部的工单达40多起。每次投诉都以高额赔偿为目的,严重影响了当地的通信企业发展环境。

  但陈的辩护律师认为,SP商只向司法机关强调了其“受害者”的身份,而隐藏了其“欺诈者”的面目。从陈曙光、叶剑案来看,多达几十家的SP商在通过该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向数以万计的当地用户发送欺诈性质的短信,欺诈的门类和手段层出不穷。但是大多数人没有精力去和移动公司或SP纠缠,更多的人不会查阅详单,甚至没有发现自己被扣了钱。只有陈、叶等少数人来投诉检举。此外,这些SP商大多有全国运营的资质,其获利之丰可想而知。

  罗律师指出,SP商与该通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联才是案件的关键。

  有知情人士说,大多数SP商与通信运营商的合作是在省和省以上公司层面签订的,地市、县公司染指的机会甚微。加上部分SP商本身与通信运营商甚至管理部门的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分配给SP商的利润,很多要回流到这些内部人手中。

  终审判决后,罗秋林曾决意向湖南省高院申诉。他认为,这样的案件很有典型意义,它暴露了一个司法操作中的维权难题。

  罗秋林称,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庇护一方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空谈。“全国有5亿用户,每人搜刮2元,SP商的获利是10亿元,赔偿或补偿给用户2000元,是很小的责任承担。”

  他认为,陈曙光的做法被认定为有罪,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罗律师认为,对于SP商的短信欺诈管理,国家有关部门的约束实际上存在极大的漏洞。信产部的公共网站上说,只要用户撤回投诉就不考核,也不罚款,这就是SP商愿意出钱协商解决问题的关键,这对SP商来说成本低多了。

  罗律师认为,该案判决有失公平。如果追究陈曙光等人的责任,也应追究SP商的责任。事实上,仅有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叶剑一案判决中有“SP商广发短信诱惑手机用户,产生不必要的话费,存有一定过错”的书面谴责,之后再无下文。

    专家态度:应抵制利益同盟危害公共利益

    手机响一声不响了,打过去,却是某声讯台;收到一条短信,以为是朋友发过来的,回过去,才发现损失了大笔话费……几乎每个有手机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至于露骨地展开色诱、无缘无故通知你中了奖,或者在某处刷了卡的短信,就更是数不胜数了。

    短信欺诈在成为社会公害的同时,也悄悄地伸出黑手,从消费者口袋里偷钱。而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SP商)们则在窃喜,向往着“铃声一响,黄金万两”的美好“钱景”。

    对短信欺诈的揭露和批判由来已久。

    “电信收费中的欺诈现象花样百出,不断翻新,让用户防不胜防,既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也扰乱了电信市场,成为社会公害。”在2007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就曾把批判的矛头对准电信收费欺诈。

    在总结电信服务欺诈性收费手段中,她发现了运营商作祟的方式:运营商“无原则”地为信息网站代扣信息费,无论何种服务、无论是否存在服务,只要用户没有发现或没有投诉,电信部门都不作任何判别,先为信息网站代扣信息费,然后和信息服务商分成。

    在回答媒体对于电信服务欺诈性收费为何能够屡屡得逞的提问时,陆锡蕾表示,运营商与信息服务商按比例收取利润分成,使电信运营商与信息服务商形成了共同利益,进而使电信运营商姑息、放纵信息服务商的违法行为。

    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则直接与发垃圾短信的运营商和SP商打起了官司。他最近因被强制订购短信,状告电信运营商违约与侵权。

    对于陈曙光一案,徐昕教授说,“问题的症结在于行业的垄断”。他认为,正是由于法律保护电信行业的垄断,才使得电信运营商与SP商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电信运营商缺少竞争的压力,于是可以不顾消费者利益而与各种SP商签订合同。而又正是因为这些由合同关系形成的利益纽带把电信运营商和SP商紧紧地捆在了一起。这样一来,当陈曙光等人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他们面对的不仅是提供垃圾短信息服务的SP商,还触犯了由SP商和电信运营商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同时,由于垄断行业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千丝万缕的联系,陈等人的败诉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利益同盟侵占了公共利益。消费者花钱购买附载于电信运营网络上的短信息服务,但他们购买来的商品确实不足值的,这部分价差就被电信运营商和SP商瓜分,保证这样的交易“有条不紊”进行的就是基于垄断特征基础之上的利益共同关系。

    对于如何解决利益共同体的问题,徐昕认为,在法律层面上,英美国家通过允许集团诉讼来改善消费者相对于商品提供者的不平等地位。集团诉讼允许个人代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起诉并分享判决得到的补偿。我国现在禁止集团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是默许了垄断行业对公共利益的侵范。(记者 叶铁桥 实习生 李墨秋)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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