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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劳动保护

北京"工资保证金"账户不得少于50万 防民工欠薪
  2008年05月16日06:36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在京建筑施工企业今后须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总承包企业“保证金”超100万

  按照通告,凡是在北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都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笔用于应急支付的工资保证金账户若启用,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劳务分包企业将“实名管理”

  此外,劳动部门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相关负责人解释,前一账户主要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账户预留资金数额要能保障按月拨付其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后一账户则适用于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该专用账户中。这意味着,以后农民工也将持银行卡领取工资。

  这三个账户的建立,是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人表示,对于不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的企业,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另据了解,今后劳务分包企业还将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要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如果发现企业未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每使用一个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记者 温薷)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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