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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大局中全面推进和深化发展企业民主管理
江苏省总工会
  2007年12月13日09:29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前不久江苏省委召开十一届三次全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出了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求,这为我省工会围绕大局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我们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既是强大的机遇,更是历史的责任。我们要全面领会和贯彻省委的新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推动和发展企事业民主管理,使整体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推动各类企事业建立职代会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们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坚持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先后突破了只有国有和集体企业才能实行职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只能采用统一模式、职代会只能在企业层面召开、只以公有制单位为主要工作对象等传统观念,指导和鼓励广大基层进行民主管理实践创新,使全省职代会制度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适应我省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2002年以来,我们将推动非公企业普遍建立职代会制度作为全会的工作重点,实现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突破。适应我省大多数企业已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各种形式的民资、外资企业,我们主动将职代会功能定位在“参与管理”上,着力推动民主管理融入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中,成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发挥其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和参与管理平台的作用。针对江苏90%以上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足百人、存在召开职代会难的实际困难,我们积极探索了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推动广大小企业民主管理起步的好途径,也是实现职代会制度全覆盖的好措施。我们认真总结宜兴等地的经验,主动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重点调整为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内容,并坚持以职代会作为实行厂务公开的主渠道,使民主管理更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成为推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载体。

  我们始终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民主管理。多年来,通过全总的有力指导,我省工会积极争取、主动汇报和加强源头参与,深化发展民主管理的意见要求多次写入了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纳入了江苏“十一五规划”、富民工程目标和党建工作目标,并通过政府系统层层实行目标管理,在省市县各级都形成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依托各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党工共建领导小组等平台协调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从而为基层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营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四位一体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在实践中我们感到,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主管理,仅仅靠职代会一条民主管理渠道是不够的,必须与时俱进、拓宽渠道,才能使职工民主权利更好地落到实处。党的十四大以来,江苏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要求,除继续大力推进建立职代会制度外,还积极推进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目前,全省实行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三项制度的企业均已达到15万家,占全省建会企业数的60%,其中百人以上建会企业三项制度建制率已达90%以上;实行公司制的骨干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全省已初步形成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厂务公开等为重要形式,四项制度有机统一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不仅丰富充实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内容和手段,同时有效地提升了民主管理的工作水平。

  在建立这一制度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坚持四项制度各有特长、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又始终坚持以职代会作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且注意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协调运作,有机整合民主管理制度资源和提高民主管理整体效能。比如在推进工资协商工作中,我们注重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应当由职代会民主推选产生,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必须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三、及时将实践创新成果提升为政策法规,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化

  法制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最重要的保障。2002年以来,江苏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先后制定了《实施〈工会法〉办法》、《劳动合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这些法规中都对加强民主管理作了原则规定。按照兆国主席提出的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的要求,从去年开始,我们又积极推动省人大制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这部条例已于今年9月27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源潮对制定这部条例高度关注、充分肯定,作了“这个民主管理条例很好,是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的一个创新”的批示。随着以上“一办法六条例”配套形成体系,使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以至于整个职工维权工作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我省许多民主管理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强调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职代会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对区域、行业职代会做出专门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注重保障职工直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强化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行政、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等应当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界定了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使我省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进入了新阶段。

  四、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服务大局中提升民主管理的实效性

  多年来,我们坚持以党政关心、职工关注的问题作为职工民主参与的重点,坚持将发展民主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着力在共建共享上下功夫,使民主管理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为推动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富民工程”,从2005年开始,省总工会乘势而上,以推进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深化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一行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认同和社会广泛支持。省政府专门下发政策文件进行部署,全省所有的市、县、区,或以党政的名义、或以政府的名义,下发了推进工资协商的政策文件,召开了工资协商推进会,成立了推进工资协商的协调领导机构,使全省推进工资协商工作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动、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2005底,各地党政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都对全面推进工资协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从2006年开始,许多市、县政府都在人代会郑重承诺,将全面推进工资协商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项目认真加以落实。省总工会在近三年来,先后召开了全省工资协商推进会、工资协商成果展示会、工资协商高层论坛等12次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和典型推介,全省工会普遍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联动实施工资协商典型“515”工程等。截至目前,全省工资协商建制企业数达14.79万家,共覆盖787.23万职工。据对全省万家企业工资协商实效调查,95%以上企业工资总额得到增长,90%以上职工工资得到增长的企业达91%。企业民主管理不仅在服务大局、改善民生中彰显了生机,而且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经济利益中发挥了作用。

(责任编辑: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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