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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热点专题>>麦当劳、肯德基违法用工>>事件进展

上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发现麦当劳肯德基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007年04月09日17:45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人民网上海4月9日电 记者励漪报道: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今天向媒体通报说,经初步调查,目前尚未发现在沪的麦当劳、肯德基餐厅存在不执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上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在对分布于该市各区县的7家麦当劳、20家肯德基门店进行初步调查后得出上述结论的。调查涉及麦当劳和肯德基的从业人员2450人,主要有4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兼职人员和在校学生,其中兼职人员293人,在校学生1184人,青年职业见习学员18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了解中发现,目前与麦当劳、肯德基餐厅约定小时工资最低为5.8元或6.3元的签订劳动合同及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实际上执行的是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其约定的小时工资仅是单位工资计算及内部管理方式,这些人员的月工资未低于上海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而与餐厅在协议中约定小时工资最低为5.8元或6.3元的兼职人员或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有关麦当劳、肯德基的举报投诉11件,其中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5件,经监察,未发现举报投诉中所反映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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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市存在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一种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即通常的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工时制度的用工方式。另一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两种用工方式的计酬方式、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全日制劳动者的报酬按月计发,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二、关于在校学生和兼职人员是否适用现行劳动法规

  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

  全日制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到兼职单位从事兼职劳动,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

  勤工助学在校学生和兼职人员的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

  四、关于工资分配方式

  另外,《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所以,企业在工资分配形式上可以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方式。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但无论采用何种工资分配方式,实际支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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