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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杭州市总工会把参与职工收入分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工会依法维权和主动维权的重点,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职工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一、“要约行动”在职工呼声中应运而生
——职工对提高收入的呼声。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杭州市职工工资收入以及总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一线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增长幅度十分缓慢,有的多年维持原有水平。2005年,据市有关部门对1.2万余名职工调查显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被调查总数的52%。而这部分职工月收入仅为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0%左右,且还包括超时工作的所得。因此职工对增长工资的呼声十分强烈。
——职工对参与工资分配的呼声。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但在实际运作中,不少企业往往过分强调市场机制调节和企业自主分配,忽视了职工民主参与和政府监控指导。由于在工资分配问题上的民主参与不被重视,加上事实上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一线职工的经济利益不免受到侵害。因此职工对参与企业分配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
——职工要求工会代表其协商的呼声。由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收入水平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是职工民主参与的一种有效形式。2005年9月,杭州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杭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工会热情较高,企业经营者大都反应淡漠。许多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均被经营者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与拒绝,工会则显得十分无奈。因此职工要求工会维权的呼声十分强烈。为此,杭州市总工会精心策划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运而生。
二、“要约行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一是出台相关政府规章。2005年我市制定了《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明确要求,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工资协议已超过有效期限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的企业或区域、行业,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应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方启动“要约”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发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行动”为各级工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动力。
二是政府主导力推。2006年8年,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沈坚副市长在动员讲话中明确要求全市规模以上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规模以下企业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行业工资协议。百人以上建立工会企业当年工资协议签订率要达到70%,百人以下企业工资协议签订率增长15%以上,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各类建会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浙江大学专家学者组成的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指导委员会聘任了首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明确指导员职责任务。
三是依托三方齐抓共促。市劳动关系三方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企业集体合同工作意见》。2007年7月又对全市14个区县(市)和经济开发区、8个市属局(公司)及36家企业进行检查,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加强三方合作中,各自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各负其责。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双方协商代表资格、协议的条款和签订的程序的审查,引导企业不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特别是对企业拒绝工会发出的工资协商要约,且不予改正的,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并把开展工资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及其履行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和评选诚信企业必备条件。各级工会组织加强了对工会干部业务培训和学习,研究协商的技巧和方法,重视协商程序规范到位,并主动及时向企业行政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代表组织和各企业主管部门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企业一项基本制度,教育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应约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并保证企业方协商主体到位,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是完善保障制度。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依法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保障“要约行动”落到实处。一是企业平等协商制度。平等协商是签订工资协议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都必须按程序履行好四个主要环节:民主产生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职代会审议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议文本审查或备案。工资协商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三月份进行。二是杭州市总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会主动将职工收入分配问题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2005年协助和推动市政府出台《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2006年争取由市政府牵头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检查;2007年配合市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建立职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三是监督检查制度。2006年市人大颁布《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将工资协议履行和工资分配支付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对无视工会的“协商要约”,无故拒绝平等协商、不签订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向企业发《整改意见书》。对拒不整改的,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建议处理书》,由劳动保障监察责令其改正,以增强“协商要约”行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
三、“要约行动”在我市初显成效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全面启动,带来的是链环式的辐射效应:“要约行动”赋予工资集体协商以刚性程序,促使工资集体协商规范运作,推动职工工资决定机制走向成熟,最终实现经营者、劳动者双赢。
——提高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以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驶入了快车道。据统计,由工会代表职工主动向企业行政发出3867份工资协商要约书。2005年以来,工资协议每年以2000份速度增加,至今已签订10925份,涵盖企业18437家,惠及职工85万人,覆盖面达62%。
——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完善了相关制度。在提高覆盖面的同时,规范协商程序,健全协商的机制。2007年对全市36家企业检查显示:集体协商工作中四个关键步骤基本到位:一是“要约”及时,有32家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占检查企业89%;二是记录规范,有27家企业进行工资协商并有会议记录,占检查单位75%;三是审议到位,有30家企业协商结果提交职代会审议,占检查企业83%;四是审查有序,有29家企业职代会审议后的工资协议文本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备案,并及时向职工公示,占检查企业81%。
——促进了职工增收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增资向一线员工倾斜。从检查中显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增资不仅仅是领导和管理干部,而从管理层转向一线员工,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工会每年向公司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由员工代表与经营者代表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短短三年多时间,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已取得实质性成效。去年一线员工(不包括领导、中层干部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年收入达到25508元,同比增长22%;二是协商内容向计件单价、奖金、福利延伸。桐庐亚尼加制衣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从2003年起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外贸单子批量、交货时间、品种和款式,员工每月与企业协商一次计件单价,真正体现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共决制。目前,桐庐旧县街道下属皮革行业都已推行了这一做法。杭芝机电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从工资增长扩大到社会保险、奖金系数的确定等,去年底成功地协商了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合同的员工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为员工加付0.5—4个月不等的协作金。三是职工工资普遍增长。检查的36家企业工资分别增长了4%—24%,平均增幅为13%。淳安县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42家企业工资普遍增长5%—30%,惠及职工2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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