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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际问题
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2007年3月12日)
徐德明
  2007年03月13日15:22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全国总工会就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问题作大会发言。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总体呈和谐稳定发展态势。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企业产权结构得到优化,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经营机制正在激活,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明显提高,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职工队伍稳定。但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一些因企业改制而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成为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较为突出的因素。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地市以上总工会接待因企业改制问题来访的职工14.96万人次,占职工来访总数的38.19%,排在上访案件的第一位。从全国总工会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职工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难。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先后有2800万名职工下岗,其中仍有200万左右的职工迄今没有实现再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继续推进,未来两年仅拟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就还有300多万名职工需要安置。前些年的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行业大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技能单一,或地处偏僻,没有足够的就业岗位,再就业十分困难;还有一些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又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实际上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

  二是部分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债务严重。据全总对全国11省(市)调查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共拖欠职工工资约20.5亿元、补偿金7亿元。在已完成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程序的原国有企业中,还有约25%的职工尚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一些企业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补偿金拖欠不发或者强迫职工将补偿金入股。一些垄断行业企业改制时支付职工补偿金虽相对较高,但同改制后在岗员工收入相比差距过大,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心态失衡。

  三是一些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一些地方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方式方法单一,不善于运用法律、民主的程序推进改革,没有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制定的企业改制方案脱离实际。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召开职代会,强制推行改制方案;有些企业虽然召开了职代会,但由于种种原因流于形式。

  四是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生活十分困难。这一问题在东北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据有关部门2006年的调查,辽宁省有厂办大集体企业1433户、66.5万名职工;吉林省有厂办大集体企业1145户、23.6万名职工。这些企业效益普遍较差,职工生活十分困难。同时,这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问题十分严重,仅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中,拖欠职工工资1年以上的企业就有700多户,分别有28.5万人(占43.4%)未参加养老保险,35.3万人(占53.8%)未参加失业保险、59.2万人(占90.2%)未参加医疗保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完善和认真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政策,对一些要求不明确、相互不衔接及有疏漏的地方进行完善;尽早完成正在东北进行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和关闭破产的政策;在出台需要企业支付费用的政策时要考虑困难企业执行的可行性,必要时,政府应对这些企业给予补助,避免因政策无法执行带来的职工队伍不稳定;加快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并抓好实施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突出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把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主要应着眼于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和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把企业做大做强,增员增效。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多创造岗位,多安置些人员,不断促进和扩大就业。对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注重运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安置好从原企业分流出来的职工,多让他们在改制企业实现再就业,而不要简单地推向社会。对于拟改制为私营或民营性质的企业,应在改制方案中对职工安置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促使改制后的企业尽量接收安置原企业的职工。企业在一年之内若新招用工人,应该优先录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有职工。

  三、妥善解决社保衔接、经济补偿、劳动债务等问题,保障改制企业职工权益

  国有企业改革要打足成本、筹足资金。应进一步明确凡是资金不落实的,不能进行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于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企业自身确实无力清偿职工工资和各种劳动债务的困难企业,由政府建立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妥善解决经济补偿、社保衔接、债务处理等问题,坚决不留后遗症。对于久拖不破、破而不关的特困企业,中央、地方财政再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加紧研究制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等,尽快将全国800多万名无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落实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

  要严格按照法律及中央有关规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决做到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不得实施;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转让国有产权时,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环节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要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及职代会制度,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和工会维权机制建设。要依法纠正改制企业撤并工会的行为,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妥善化解各类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努力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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