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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谭某驾驶一台制动状况不良、无牌照的手扶拖拉机在公路上行驶时,发现有人在拖拉机前10米处横穿公路,但谭某未采取有效措施,结果将横穿公路的田某撞成重伤,肇事后,谭某将伤者移到路边后逃跑。田某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请问,对谭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读者:宋佳)
宋佳: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分析,谭某已触犯刑事法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机动车辆包括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所以,谭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违反交通法规而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将伤者转移到公路边,属隐匿伤者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谭某交通肇事行为已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胡文斌蔡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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