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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余志伟近日给本报发来信函说:我是作为江西省某县粮食局职工入伍的,属于非农业户口,但我家在农村,从未领过优待金。入伍第2年因体制改革,我的劳动关系被“买断”。请问:职工入伍的士兵有何待遇?
本报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郭宝生回复如下:职工入伍的士兵待遇包括:一是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二是用人单位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三是家属继续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四是“带薪入伍”。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因此,你家的优待金在你入伍第一年,应由你的原用人单位发给;你入伍第2年,改由你入伍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五是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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