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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任务
许晓军
  2008年01月29日08:32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我国已初步完成了向劳动力市场化的过渡。以此为时代背景,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而工会能否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又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要以劳资之间的利益均衡和权利义务的充分实现为前提;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利益均衡要以工会这种合法的正式组织为后盾。

  劳动力价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向下竞争,我国表现也比较突出,我国的一般劳动力价格目前仅为发达国家的三十分之一。劳动力市场在供求关系和其他因素影响下的“强资本弱劳工”,价格过低,缺乏增长机制已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原因之一。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价格过低,并且没有形成企业劳动者收入的有效增长机制,进而造成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乃至社会不和谐。2007年暑期,笔者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研究》,在对江苏、浙江、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进行的调查中,认为当前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最突出的问题是“工资水平低”,百分比达到65.3%。从职工调查的数据结果上看,职工每月的总收入(包括奖金和加班费),频次最多的集中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附近。这次调查的数据和访谈资料显示了在我国的各生产要素中第一次分配领域内的失衡状态。虽然我国企业资强劳弱的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如劳动合同不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多,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障缺失,劳动者的人格权利和民主权利常受侵犯等,但最直接、最突出、最核心、最敏感、最引人关注的劳动关系问题仍然是劳动者的报酬收入低和没有有效的增长机制。由此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已成为我国社会贫富分化加速,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初次分配中,四个基本的生产要素的贡献量怎么衡量和确定,由谁来制约和平衡企业的劳动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劳资自治规则,理所当然并且也只能是作为集体劳权代表者的工会。可以说,公平合理的劳动力价格,要依靠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神圣职责”的工会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代表者协商共决。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颁布实施,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具体条款中强化工会在劳动力定价中的权利,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专门就归属于工会要约权利的集体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明确将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定价的协商权交给了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工会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劳动力价格标准上的权威性。并在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把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和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显然,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开展集体协商的责任要求。然而,我国企业工会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资强劳弱”这种不和谐的劳动关系表现得就更为突出。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创造条件,使工会能通过博弈行为达到劳资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覆盖及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根本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这就要求加快工会自身改革的步伐,使基层工会及负责人在财产经费、职责岗位、待遇安排等方面不听命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有关劳动立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劳资自治方式形成集体劳动关系更强有力的组织手段。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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