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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高龄”的“防暑降温条例”该改了
  2008年03月17日08:34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本报讯(记者车辉 罗娟)本报去年9月曾推出《关注高温下的劳动保护》系列报道,呼吁修订48岁“高龄”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尽快进行相关立法。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主席王卓辉建议,应尽快制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以浙江为例,自2003年以来,气象部门统计,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已连续4年超过30天,是浙江省多年平均高温天数的两倍多。近年来因高温作业中暑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因高温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王卓辉委员说。

  已实施48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唯一适用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王卓辉委员表示,该暂行条例出台时间太久,早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多样化和劳动生产关系的复杂情况。

  目前,高温季节来临时,政府有关部门会下发关于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大部分用人单位会采取一些高温作业保护措施。“但是,这仅限于临时行为或行业行为,缺乏强制效果,不能有效保障高温作业者。”王卓辉委员说。

  王卓辉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并注意完善几方面内容: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温保护费;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要调整作息时间,必要时要安排停工休息;职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要是单位职工,不论劳动合同长短,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应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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