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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工叫板“合同断签”
  2008年05月12日10:26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已连续工作十年,到期能否由单位单方终止

  一年一签合同,劳动者已连续工作10年;单位认为应当更换职工时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以终止合同方式让职工离开———这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的“流行”做法。但河北省衡水市的石爱华等6位女职工对这种做法说“不”,她们拿起法律武器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4月3日,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的法庭上,双方展开激辩。女职工说,她们一定要讨回一个说法。

  一年一签劳动合同

  到期能否终止起争议


  石爱华等6位女职工自1989年至1997年3月先后到河北衡水市工商银行的营业点上班,从事柜员工工作。2001年以前,她们与单位只有协议没有劳动合同。从2001年起,她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在2006年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6位女职工说,2007年9月17日、18日,她们分别收到了各自营业点领导“宣布下岗”的口头通知。“我们当场表示拒绝,并当即向各自领导提出变更原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或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遭到拒绝。”石爱华说,去年9月19日她还参加了单位安排的考试,20日被通知不让上班。26日石爱华等9人找到分行行长,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被拒绝。30日后,职工相继收到了单位发给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

  石爱华等6位女职工年龄最大36岁,最小28岁,她们在工作岗位或是取得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是多次获得单位先进等荣誉。“这很不公平。”多次交涉无果后,石爱华等6位女职工走上了劳动仲裁、诉讼之路。她们在起诉书中称:“我们为单位的发展付出了自己的黄金年华……”

  衡水工商行否认石爱华等6位女职工曾在上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过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认为双方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为职工在合同终止之后,要求判令变更双方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关于终止与六位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原因,衡水工商行称:“单位在不断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业务和服务技能的基础上,终止一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合同,招用一批技能突出、工作高效的人员,是单位自身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这种结构调整今年不是第一年,也不是最后一年。虽然与有些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但单位并没有不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不但按规定给员工经济补偿,还积极帮她们寻找新的工作……”

  职工要求是否合法

  仲裁委有不同意见


  该案在劳动争议处理阶段时,衡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职工的诉求。该仲裁委认为:“劳动者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一方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用人单位均可不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本案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中所界定的三个条件,最少缺失一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了。”

  但职工对此有不同认识。职工说,与上述裁决相反,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张家口赵世红等8位职工与单位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主张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答复:“……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工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司法人员也认为,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意志对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下合同期限约定的干预。鉴于用人单位凭优势地位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规定符合立法精神。

  叫板“十年断签”

  律师受托支持职工诉讼


  石爱华等6位职工身后,其实是一个数量不小的职工群体。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借合同终止提前解除合同,让一批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形成了一个极具行业特点的劳动争议高峰。这一现象引起了河北省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关注,为此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位律师,及省总工会法律部干部、工会公职律师出席法庭庭审,支持6位女职工的诉讼。他们说,无论案件如何判决,该案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通讯员贺耀弘)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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