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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王某被A公司招收,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厂里说,自己已经怀孕4个多月,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王某既然不胜任工作就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王某已怀孕4个多月,情况属实,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认为该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撤销除名决定,恢复王某职位。
女职工在孕期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越来越多,本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对女职工孕期
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
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当然包括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在内,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本文中的王某正在怀孕期,即使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该公司也不能解除与其的合同。
那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是否就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怀孕女工存在如下状况,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出现女职工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首先,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其次,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特别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都实行特殊保护。目前,一些单位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往往忽视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受到用人单位不公平待遇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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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口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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