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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7年10月前后,华为近万名职工陆续辞职,然后再竞争上岗。对此,华为表示,员工辞职完全自愿,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竞争力。外界则有批评指华为此举意在恶意规避2008年1月1日正式上路的《劳动合同法》。

    十来个月后的2008年7月8日,广东省劳动部门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其中就包括“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此规定一出台,华为的“万人辞职门”事件再度被推到了台前,有媒体援引广东省劳动部门负责人的话说: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无独有偶,《劳动合同法》不止在华为一家企业身上“吃瘪”。《劳动合同法》上路半年多的时间里,围绕它的讨论和争议重来就没有止息过。日前公布以吸纳公众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更被一些专家指为弱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让老板们笑到最后”。

    让我们透过华为事件,透过广东省下发的《指导意见》,重新来审视《劳动合同法》,寄望它能承载更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期待。——进入“劳动观察”

华为万人辞职“工龄归零”事件被认定无效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在媒体上热炒的莫过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华为认为,这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

  此前,劳动部门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虽然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详细】


广东省劳保厅:对华为事件“并无任何表态”

   本已被地方劳动部门定性为“并无不妥之处”的华为万人“辞职门”事件又起波澜。昨日,业界传出声音称,“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过半年之际,这一说法受到业内各方的高度关注。为此,本报致电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张祥,他表示,“并无任何表态”。而至截稿时止,华为方面对此事未予评论……

   尽管省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对华为的做法做出“认定无效”的评价,但有业界律师认为,如果强迫劳动者辞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为无效行为,但如果员工是出于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新合同,则并无不妥之处,“华为的做法比较特殊,……但如果是处于被迫的情况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上诉。”【详细】


    广东:恶意逼签“工龄归零”合同视为无效

   广东省7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指导意见》还规定,能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为: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详细】

玖龙纸业炒掉所有劳务派遣工 称符合劳动法

    刚沉寂了一段时间的东莞玖龙纸业再次陷入舆论的漩涡。有消息称,玖龙纸业于16日张贴公告,宣布炒掉全厂所有劳务派遣工,并向有关员工派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劳动派遣工的补偿金。17日,玖龙纸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情况,但他表示,他们是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做的,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表示,他在北京,对此事并不知情,还是从记者口中才得知消息。孔祥鸿称,在还没了解事情过程之前,对此事暂时不作回应。【详细】


公司过试用期辞员工 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仍被判赔

    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又工作了一个月后,王先生被公司“解聘”。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这一个月的工资和劳动补偿金,获得仲裁部门支持。公司不满裁决,提起诉讼。昨天,东城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及补偿金1.8万余元。【详细】


  签合同后工资反变少 劳动合同法在餐饮业受冷遇

    “在沈阳市当服务员两年多了,先后在四五家酒店干过,可是从没签过一次合同。”“打工嘛,就是跑来跑去,哪里钱多就到哪里干。签了合同就不自由了。”

  记者近日随机选择了辽宁省沈阳市几家不同档次的酒店,想了解一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以为会听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之类的话,谁知,这些餐饮行业的员工却都向记者明确表示“不愿签劳动合同”。在他们看来,这部本来是劳动者“护身符”的法律,似乎变成了“紧箍咒”。【详细】

专家炮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增“14种情形”违法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著名人力资源实战专家、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在其个人博客上撰文指出,在增补的“14种情形”中,尤其是企业在“经济裁员”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冲撞,涉嫌违法。【详细】 【进入专题】


台湾省人大代表调研劳动合同法:细节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台湾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广东省进行了视察调研活动,主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广东省台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情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代表视察调研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一些企业也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追讨加班费”为主要诉求的劳资纠纷在短期内呈多发态势。代表们认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细节问题还有待通过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加以明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华康认为,目前企业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都存在一些误解、误读。企业主要是片面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铁饭碗,一定会增加用工成本,认为这部法律是单纯保护劳动者的等。而劳动者有的以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一年后还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详细】


IT企业面临《劳动合同法》第二轮冲击

   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造成企业用人成本的上升,尤其是对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很大的冲击。宏远信通董事长杨立新是四个员工的领导,他坦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感觉自己像夹在婆婆和媳妇之间的儿子,左右为难。

  徐恒熹说,像东南沿海地区的小型IT企业,很多是订单模式,有订单就招人,用人不稳定,怎么让一个小企业跟这些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他建议对于小企业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用工规定,在用人形式的选择上,应该有特殊的规定。“如果跟大企业一个轨道,造成的后果就是使中国创业机制受到影响。如何增加员工的跳槽成本,增加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应该成为企业下阶段要攻克的难题。”徐恒熹说。【详细】


实习时致伤残该谁赔偿 模糊身份凸显法律盲区

    出事时身份是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伤,却又不是单位的员工。案件虽最近审结,但实习生模糊的身份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盲区却令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头痛。【详细】 


    2008年元旦,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华为公司内掀起“大规模集体辞职事件”,包括华为“老板”任正非在内的数千至万名员工自动辞职。这些在华为工作满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职)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当时奉行的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华为公司自称员工辞职完全自愿,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竞争力。外界却看法分歧。有人认为这是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起到了极坏的示范作用。

劳动法治30年 中国“劳动契约”之旅

    遥想30年前,曾几何时陷于停滞的社会主义劳动立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嘹亮号角,再度扬帆起航,义无反顾地驶向和谐劳动的彼岸。冬去春来,弹指一挥间。在新世纪的曙光映照下,轻舟已过万重山,人们的面前,一座劳动法律体系大厦的巍峨轮廓已然清晰可辨。《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部部法律相继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凝聚了无数政界、法律界、社会学界精英以及普通国人的智慧和心血,被誉为劳动法律体系“三驾马车”的重要劳动法律,去年一年之内相继走下蓝图,成为亿万国人关切的焦点。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也如雨后春笋般竞相面世,更昭示着劳动立法的春潮已经涌起。


   《劳动合同法》需消除模糊字眼

    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这次公布的14种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原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公众原以为应该消除的原法中那些“骑墙”模糊字眼,《实施条例》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比如说,前14种情形的表述中,多处用到程度副词“严重”和“重大”。什么样的才算严重、重大?法律固然有一定弹性,但弹性的空间理应让公众感知得到。

  我们知道,准确性是一部法律真正应用的前提。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好办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边界。从眼下来看,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消除这些模糊字眼,才会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谓的弹性,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别造成“南橘北枳”判决的尴尬。

深圳出台法规 创设停工事件谈判及冷静期制度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该市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已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并在媒体上公开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定》实现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相关规定的补充、细化,个别条文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需要稍作变通。如对因重大劳动争议导致停工、堵塞交通等致损害正常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情况,深圳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特别规定了“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


北京农民工首次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获补偿

    6月23日,殷永杰等六名在北京某饭店工作的农民工厨师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与用人单位达成由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发加班费等协议。这是北京市首次由劳动者依法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补偿的案件。


天津劳动合同新政出台 涉及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

     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就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8〕19号),天津市劳动部门出台了《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郑州:不缴纳工资保障金不再批项目

    从今年起,凡是对于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单位,相关部门将不再批准项目开工,对于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不进行竣工验收。河南省郑州市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领域全面建立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给在郑州务工的农民工吃了颗“定心丸”。


山西公布《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为贯彻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5月30日,(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公布了新的《山西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使用。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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