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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今起实施 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2014年09月01日08:50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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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最高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将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全面实施学籍电子注册防学历造假……进入9月,《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出台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新措施。主要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今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

  《意见》强调,严禁政府机关开办或参与经营车检机构,各地公安、质监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清理,凡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人员已开办车检机构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拒不执行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存在行贿受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明确,试行新车6年内免检。自今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以上车辆、发生过人员伤亡事故车辆除外)免检制度。上述车辆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直接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最高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规定》自今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 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责编:谭洁羽(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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