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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理性 源头参与——云南工会推动地方立法维护职工权益纪事

2015年01月08日08:18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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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前夕,一场由云南省人大专为论证和启动《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工作会议召开。

当天上午9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主席张百如落座后,会议主持人、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说:“今天这个会,既是《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法论证会,也是立法启动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怎样监督好已有法律的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江普生对出台《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迫切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建议2015年1月底出初稿,2月研究讨论,9月基本完成立法前期工作,11月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云南省总不断积极推动工会立法工作,探索工会工作“依法理性,源头参与”的途径。

“从1995年1月13日施行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算起,20年来,云南各级工会已经推动地方人大通过了9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总法律保障部副部长陈欣韬介绍。

依法、科学、理性

陈欣韬说的已经施行的9部地方性法规,包括省总推动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昆明市总推动的《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红河州总推动的《红河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9部法规都涉及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也反映了我们在维权工作上的原则,就是依法、科学、理性,从源头参与,从源头维护。”云南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说。

她认为,依法维权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工会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提供了基本原则,但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有适合各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辅佐’,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

早在2004年5月1日,《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市两级人大批准付诸施行。

“昆明针对工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选取工会法律监督的重点方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行地方性立法,使工会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了法律依据。”昆明市总常务副主席赵涤群说,“在执行好这一法规的基础上,昆明市总近年进一步创新推行了《工会维权意见书》、《工会维权建议书》制度,把工会维权工作推向深入。”

推动立法“功不可没”

在云南,9部地方性法规最终得以通过,各级工会都“功不可没”。

近些年来,云南省工会领导都十分重视推动工会立法工作。这其中,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原主席杨丽就很有“故事”。

2001年初,杨丽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立即积极推动工会工作立法。

针对一些农民工工资屡被拖欠的问题,杨丽说:“我们同情他们,但工会没有执法权;相关法律原则性强但实际中难以操作,必须有地方性法律弥补其中的不足。”

经过长期细致的工作,《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到了交付表决的关口。2004年3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个条例。

“投票时我看着赞成票一票一票地上升,心悬在嗓子眼儿。”杨丽回忆,“讨论时争议太激烈了,我还担心过不了,直到超过了法定票数,心才放下来。”

昆明市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贵红说:“《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制度’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财物’等执法强制措施,极具操作性的地方立法有效理顺了企业工资支付关系,遏制了影响劳动关系稳定、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的产生。”

寻求理解支持

云南工会积极推动立法,总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

面对这些问题,云南各级工会一方面做了大量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一方面通过国家有关法律依据和大量调研依据,摆事实讲道理,去感动委员、代表,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从云南省总到昆明市总、到红河州总,推动法律出台过程中都遇到了一些阻力。“每部地方性法规出台时,都能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刘贵红认为,“出现不同的声音很正常,但工会就要坚持为广大职工谋利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杨丽说,“一些条例最初出台时,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但当法律执行到位并发挥出积极作用后,这种阻力最终会转化为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所做的不正是为了国家的法治进步吗?”

(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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