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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

2015年02月03日09:28  

2015年2月2日(周一)10:00,全总新闻中心召开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介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及有关精神,介绍《劳动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以及全总下一步推动劳动法律实施工作的主要打算,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嘉宾: 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 全总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王晓峰 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张瑞玲 全总法律工作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张智君

时间: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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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峰]: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热烈欢迎各位朋友参加今天上午我们工会的新闻发布会。衷心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给予的大力支持!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推动《劳动法》实施情况。

[王晓峰]:去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去年12月25日,全总十六届三次执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已于近日印发。这是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文件。

[王晓峰]:大家知道,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施行20周年。工会作为参与《劳动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力量,20年来,一直为推动《劳动法》的贯彻落实而不懈努力。总体上看,《劳动法》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仍需下大气力加以推进。

[王晓峰]:今天,我们的新闻发布会很荣幸地邀请到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同志;同时,也很高兴地邀请到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张瑞玲同志、全总法律工作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张智君同志。

[王晓峰]: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第一项议程,请郭军书记向大家介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及有关精神。同时,也向大家介绍《劳动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以及全总下一步推动劳动法律实施工作的主要打算。第二项议程,请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提问。

[王晓峰]:下面进行第一项,有请郭军书记给我们介绍情况。

[郭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早上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一是介绍全总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二是结合2015年1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20周年,就《劳动法》实施20年来的情况,以及全总下一步工作打算,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郭军]:一、全总出台《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面临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艰巨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将进一步市场化。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平衡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国工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郭军]: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不是绝对的无序。劳动法是在劳资博弈过程中付出惨痛代价后,由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推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面临着博弈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工会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要遵循市场规律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

[郭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都需要有规则。法律对劳动关系在市场背景下的调整大体上是以这样两个方式来进行的:一是通过划底线——这也是《劳动法》重要作用的体现——确定一个法定标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劳资双方PK,但是也不是绝对无序的,像拳击运动一样的比赛,不能轻量级和重量级同台PK。法律还要做的第二件事是定规则,把劳动关系中的底线、规则落实好,这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我们提出的一个新任务,当然也给了我们一个重大契机。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强调是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原则。中国工会从来都是自觉自愿接受党的领导,因为我们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这个根本利益上,是高度一致的。

[郭军]:《宪法》明确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赋予了职工建立工会的权利和各项劳动权利。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宪法精神。四中全会特别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而在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进程中,我们深深感到这四个方面对于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职工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在1994年7月5号以前,我们没有工时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没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那样一个阶段,企业让职工干什么,职工不得不干,企业想给多少钱就可以给多少钱,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处于“野生”状态。科学立法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言是一种源头保障,中华全国总工会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每项劳动立法我们都直接的、积极的参与。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法律需要执行,应该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有些问题有争议,需要公正的司法。劳资双方也都要有法律意识,遵守执行《劳动法》。就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来看,首先是企业遵守法律的意识严重不足,大量劳动违法问题出现,其次是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到位,当然,法律本身也还需要完善。

[郭军]:正因为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认真研究,按照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针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中存在的法治意识淡薄、依法维权能力欠缺、法律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明确提出要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所以,2014年12月25日,全总十六届三次执委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已于近期下发。

[郭军]:起草《实施意见》努力体现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明确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义和工会的职责。也就是工会应该怎么做。比如在科学立法上,如何把职工的诉求有效地、及时地表达好?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怎么帮助职工打好官司?在严格执法问题上,怎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配合政府做好劳动执法检查。第二个考虑,就是怎么发挥工会特色。我们明确提出工会要立足于工会组织的特色和实际,确定工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应发挥的作用和开展的工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四是突出工作重点。维护职工权益包括方方面面,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点是强调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五是以宪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遵循,努力做到于法有据。六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施意见》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郭军]:《实施意见》由导语、主体内容和结语组成。导语部分简要阐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全社会包括工会、广大职工提出了什么要求,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意见》,以及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郭军]: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和推进工会工作的现实需要,简要论述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和谐发展。我们认为依法治国从工会角度来看,特别需要关注四个关系,第一,法治与政治,也就是如何体现和坚持党的领导,弘扬宪法精神,遵循宪法原则;第二,法治与市场,工会的存在就是因为有劳动关系,而今天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化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矛盾是非常直接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时刻不能够忘记市场的原则、遵循市场的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劳动关系和谐建设问题;第三,法治与民主,工会的力量源泉来自职工,没有职工参与、认可、支持,工会将无所作为;第四,法治与德治,我们清楚的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是划底线、定规则。在底线之上、规则之内,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劳资双方去平衡,劳资双方需要有一定的理性。有德治的基础,和谐劳动关系就有可能,如果资方锱铢必较,劳方不能理性主张权利,劳动关系将可能走向冲突。所以,德治、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如何让更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讲诚信,如何让广大职工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反映诉求、解决矛盾,这是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郭军]:围绕着这样的思考,我们提出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原则、坚持职工为本、坚持和谐发展。我们还明确提出以强化法治思维为切入点,改变过去法治思维淡薄、习惯于用行政的方式(开会、下文)推进工作的思维方式。着力点是提高维权能力,能够真正告诉职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怎么打官司,在这方面现在确实还有欠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落脚点,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向就是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就能够基本得到实现。

[郭军]: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工会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作用展开的,强调从加强源头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化解劳动争议、加强法治宣传等四个方面,明确工会在参与法治国家建设中应当重点开展的工作和发挥作用的路径。

[郭军]:第三部分,重点强调各级工会干部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习惯,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一是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这是结合切入点提出的要求。二是努力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的基本知识、法律的具体规定,比如去年湖南常德沃尔玛的纠纷,就涉及到对法律的规定到底怎么理解,到底是裁员,还是普通的终止?这就需要通过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来帮助我们进行准确判断,这部分强调的是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学习。三是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在四中全会之前已经做了这样的准备,比如发布了《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明确强调省以上工会要建立高精尖的人才队伍,也就是要有自己的公职律师队伍,要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队伍,法律工作部工作人员必须是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同时,全会干部要普遍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当然,仅靠自身力量在短期内满足我们的现实需要可能还有一定难度,所以,我们还有另外一个考虑方向,通过聘请社会律师、法律顾问,组织志愿者等方式解决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四是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围绕着我们新时期的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的研究法治问题,因为劳动关系还有很多方面的空白,需要依法规范,在立法方面需要法治理念的创新发展。五是依法建会,转变组建方式,切实增强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的内生动力,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六是依法管会。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依法管理工会各项事务。第七,依法履行工会职责。履行组织召开职代会、推行厂务公开、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劳动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等职责。第八,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郭军]:针对《实施意见》我就简单介绍这些内容。我们认为《实施意见》比较简单明了,开门见山,大家能够一目了然。

[郭军]:二、劳动法实施的总体情况

今年《劳动法》已经实施20周年了。《劳动法》于1994年7月5号颁布,2014年7月5号是颁布20周年,全国总工会提议全国人大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召开了一次规格很高的纪念座谈会,新闻媒体做了报道。应该说《劳动法》的颁布是一件大事情,对中国而言是一件大事情。

[郭军]: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2015年工会的一项重点工作。总结《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劳动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应该是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

[郭军]:去年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时候,我们充分肯定了《劳动法》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因为《劳动法》的颁布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创造了改革条件。1992年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4年《劳动法》出台,为市场经济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打开通道,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劳动法》的出台,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作用怎么说都不过分。《劳动法》的出台为劳动关系法治化,建立健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家都是来自于新闻界的朋友,有时候媒体讲的不是很准确,说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这个概念是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不是新《劳动法》。《劳动法》是劳动基本法,确立了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基本构架,对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时工资、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教育培训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制度性的规范,确立了基本的原则。正因为是基本法,其解决的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问题,还需要一系列专门法律加以细化,所以,才有了我们后来的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专门法律。即使在今天来看,我们觉得《劳动法》也仍然没有过时,因为每一次专门法律和其他劳动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的都是《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劳动关系本来就是不平衡的关系,适当地向劳动者倾斜正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的平衡。说它没有过时,第二个原因是,《劳动法》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法律,劳动法所确定的原则,今天仍然充满生机和活力,这就是确定以法定标准和契约规则相结合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出其右。因此,《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按照时间顺序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郭军]:《劳动法》实施20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确做了很大努力,推动《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取得显著成绩,这点我们应该给予客观的应有的评价。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断加强。具体来说:

[郭军]:总体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在复杂困难的背景下,我们也经历了金融风暴,就业问题仍然解决得不错,从1994年至2014年10月底,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从18653万人增长到394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2013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6894万人。这是从就业规模讲的,当然,就业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郭军]: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客观存在的。1995年1月1号《劳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各类企业基本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意识普遍提高。合同制实施之前,职工都有意见,认为为什么要实施合同制,当时媒体的宣传也不是很准确,说《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打破了终身制,这个概念是错误的,打破终身制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因为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职工没有过去那种终身保障了,所以才有法律底线的保障,才有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由于采取市场做法,不签劳动合同,一个月以后两倍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升,至2013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8.2%。但是,这并不值得我们骄傲,应该是100%。

[郭军]:集体协商制度稳步推进。集体协商覆盖范围逐步提高,至201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2万份,覆盖企业632.9万家,覆盖职工2.87亿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29.8万份,覆盖企业364.4万家,覆盖职工1.64亿人。

[郭军]:职工工资水平持续增长。1994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8元,2013年全国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676元,年均增长12.2%。其中,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706元。2014年有18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4.1%。

[郭军]:企业民主管理明显加强。至2013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有470.8万家,绝大多数是非公企业,其中公有制企业26.4万家,建制率为93.4%;事业单位48.2万家,建制率为89.7%;非公企业396.2万家——这个并不是法律强制性的——建制率为89.9%。对于一些小企业,单独建立职代会制度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职代会覆盖企业177.2万家,合计建制率为92.8%。

[郭军]: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至2014年10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人数已分别达到33497万人、59139.7万人、16874.9万人、20487.9万人、16893.4万人。总体来讲,发展速度非常快。

[郭军]: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体现在两方面,即参加工会意愿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行动。随着劳动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意识逐步强化,越来越多的职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增强。职工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诉率明显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持续增强,2013年全国职工入会率达96.1%。

[郭军]:《劳动法》实施20年来,全国总工会积极推动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先后参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代表职工群众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多次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积极推动劳动法律贯彻执行;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强化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督促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执法监察工作,参与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包括最早帮着农民工讨欠薪,依法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包括“两书”制度,探索建立和推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20年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标准,推进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参与劳动争议预防调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等,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郭军]:三、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取得成效的前提下,我们确实也清醒的认识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

[郭军]: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分析,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郭军]:一是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歧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不一而足。特别是性别歧视,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歧视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又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导致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者问题十分突出,也可以叫软歧视,如发生在2014年的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一案,这个案件的具体材料提供给大家了,具体内容我不讲,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问题和疑义,一会儿可以提。

[郭军]:二是强迫劳动问题时有发生。近几年虽未发生大规模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事件,但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有的性质相当恶劣。而且,由于隐蔽性强、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等,很多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查处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如2014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案。媒体当时做过一些报道。

[郭军]:三是劳动关系“五化”问题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法》之前,劳动关系“五化”问题极其突出。第一,虚无化,用人不签合同;第二,单边化,虽然签合同了,但基本是用人单位单方强加义务给劳动者;第三,形式化,虽然有合同,但内容不具体,比如要求员工完成任务,却没有约定到底有多少任务;第四,短期化,所谓的短期化,也就是在当时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第五,空心化,也就是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劳动,即劳务派遣。这五个问题当时极其突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到今天也有相当一段时间了,但“五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一些小的企业、服务性行业,比如餐饮企业是比较突出的。单边化的问题依然严重,有的劳动合同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约定发生问题以后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甚至包含严重违法的条款,如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案。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如黑龙江哈尔滨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案。此外,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在国有企业表现依然突出。

[郭军]:四是超时加班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现象。一些企业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且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如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了焦虑、抑郁、情绪消沉等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郭军]:五是拖欠工资问题屡禁不绝。某些地方和行业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牟利手段,有的欠薪后逃匿。对于工会力推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经营者十分消极,极为抵触。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担心影响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对推行集体协商和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制裁态度也不积极,甚至纵容,致使违法企业变本加厉,无所顾忌。如2014年陕西省宜君县讨薪农民工被殴打案、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案等。

[郭军]:六是劳动安全问题令人堪忧。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如2014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案。

[郭军]:七是社会保险问题大量存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法定标准参保,因未参保或欠缴社保费而引发的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如2014年广东东莞裕元鞋厂因少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群体事件。此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异地转移不畅,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郭军]:我们仅就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梳理,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业急功近利,劳资力量不平衡,以及劳动监察缺失是重要原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因为力量不足,人员有限,当然,也有主观上是否有意愿的问题,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不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导致木桶短板效应,很多企业都可以向富士康学习,通过超时劳动,企业可以获取更多利润,进入世界五百强。如果不能对这些违法企业真正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木桶短板效应一定会出现。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程序复杂,环节过多、效率低下、周期太长等问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或者没有精力去打官司,使得很多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劳动者因担心拖不起而不愿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而采取过激行为,因此引发了许多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际上是一裁两审制,把司法两审终审变成准三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打官司的同时该吃吃、该喝喝,该干嘛干嘛,劳动争议案件不可能,这个案件不结束,新的用工企业不敢用,打官司的企业又不给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一天不能够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就拿不到工资,没有生存能力。这个问题要往前追,在立法上需要做一些改进,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审理制度,也要提高仲裁效率,同时,应提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

[郭军]:四、全总在推动《劳动法》实施方面将开展的工作

针对上面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实施意见》出台后,准备在推动劳动法律实施方面做以下工作。

[郭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用人单位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在劳动用工方面不能太任性。如果用人单位过于任性,我们一定要采取行动。

[郭军]: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以强化法治思维为切入点,以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一方面要对企业、对职工宣传,有法律就要依法办事,对于不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做法,我们要引导、劝导。除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外,要重点加强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先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但我们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职责、反映问题、提出问题的责任。

[郭军]:一是继续组织和代表职工积极建议和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执法、政协委员视察。行政执法应该是经常性的,而不是一年一次性的。借助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推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推动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重点维护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郭军]:二是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我们首先提出意见,告诉你违法了,要再这样做,可能导致一些严重后果。如果企业拒不改正,我们将给有执法职责的部门发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这些部门采取行动,依法纠正、处罚这些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大力推行"两书"制度的意见》,推动各地普遍建立"两书"制度,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更有实效。在这方面,我们有一个优势条件,可以和政府职能部门形成良性互动,那就是工会有大量劳动法律监督员在企业不同岗位,他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借助政府的执法力量,我们可以有效地使劳动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郭军]:三是将建立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从今年开始,我们将逐步完善劳动违法案件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发展动态,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公布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震慑,推动劳动法律贯彻落实。

[郭军]:四是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总结推广浙江杭州、宁波等地工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完善劳动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促使企业遵守劳动法律,在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中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中应当加大劳动违法问题的评价比重,我们认为现在还不是太充分。在社会责任问题上,大家都知道,美国一些企业曾经搞的SA8000,对企业所谓社会责任的评估只查一件事,就是有没有善待劳工。现在有些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非常偏颇,认为捐款就是承担社会责任,这个认识是不对的。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但不是主要的。从社会责任角度来讲,ISO26000重点强调的是劳工权利,其次是环境保护,然后是反对商业贿赂,还有一个是对消费者和对社区关系的负责,最后才是关心公益事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非常重要。

[郭军]:五是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广成功经验等方式,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员作用。目前,全国各级工会共有劳动法律监督员200万人,但这支队伍的作用发挥还不甚理想。我们将在推动有效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作用方面下大力气。

[郭军]:除此之外,我们还将继续推动立法机关制定收入分配、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适时推动修改《公司法》等法律,在《公司法》里,首次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体怎么承担?这方面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明确讲应该设立职工董、监事,但对于职工董事产生的规定还不严谨。不管职工董事还是监事,必须是职工代表,应有职代会选举产生,但有些企业是由董事会推选职工董事,这就很难保证这样的职工董事会对职工负责。我们建议修改《公司法》,为推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奠定更坚实的基础。我们还将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现在仲裁变成了法院审理的预审程序。

[郭军]:依法开展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解工作,支持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近期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比如正面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推行诚信体系建设,就是一种预防。同时,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加大曝光、监督力度,这对其他企业是一种警示,也是一种预防。

[郭军]:要改变过去相对被动的、发生问题再介入的处理方式。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为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今年还将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开展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活动两年一次,已经进行四次,评选出了40名全国范围内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我们希望杰出律师获得相应荣誉后继续发挥作用。

[郭军]:继续开展“弘扬宪法精神,工会普法在行动”系列活动,这也是工会在2014年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启动开展的系列活动,包括要送法下基层、法律大讲堂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职工和用人单位管理者宣传法律法规。

[郭军]:为了做好上述工作,我们将努力推进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我们将通过合理调配、着力培养、积极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加快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等方式,强化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搭建社会化职工法律服务平台,借助社会资源为工会维权事业服务。

[王晓峰]:非常感谢郭军书记刚才给我们做的既全面又简要、重点又很突出的介绍,看看各位记者朋友有什么问题。

[记者]:你好,我是《光明日报》的记者。我想请郭书记回答一个问题,现在春节临近,农民工欠薪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讨薪难比较突出,因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维权手段比较单一,而且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维权时缺乏有效证据。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方面,总工会做了些什么?接下来有些什么新的举措?谢谢!

[郭军]:你说的问题是非常让我们纠结的问题,农民工欠薪问题,相对来说比其他职工突出一些。你刚才讲的观点我也赞成,自身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一些,比如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够强,有些农民工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些农民工人为能够找一份工作,就比较满足了,这是法律意识薄弱方面的方面。但是,我认为这不是决定性原因,你说他法律意识差,但他至少清楚干活应该给钱。对于证据问题,有工资条,或者有饭票、出入证等,也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对于工资的标准,合同没有明确标准的,但《劳动法》有规定,不签合同企业违法,应该给2倍工资,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同企业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执行,我们有这种司法操作原则。在这方面,我们也在对农民工进行大量宣传,包括我们的媒体,比如工人日报、中工网等,也在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有些工会组织直接到工地宣传。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作还在往前延伸,比如在农民工出来务工之前,输出地工会就开始做工作,四川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好,出来之前就进行培训,有的地方先将农民工吸纳为会员,然后再出来打工,同时给他们更多法律知识的帮助。

[郭军]:我认为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是基本的道德和道义问题。干活给钱,老百姓觉得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法律争议。在欠薪问题上,打官司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大量的欠薪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这方面工会工作确实还有很大的空间,要及时的、经常性的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随时发现有没有欠薪的问题,有了问题,及时提出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企业的责任是首要的,政府执法部门的责任也很大,甚至有些欠薪问题还涉及政府工程,导致欠薪问题变为极其复杂的问题。

[郭军]:各级工会在推动解决欠薪问题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最早的时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会和劳动部门联合,以媒体监督的方式对欠薪企业公开曝光,效果非常好,后来才有了全国范围内讨欠薪的集中行动。因为没有行政执法权力,我们可以用媒体监督方式推动欠薪问题解决。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渠道,就是及时向当地党政反映,甚至直接向中央反映。过去国企的欠薪、现在农民工的欠薪,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我们在全力以赴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希望我们的工作能有更好的成效,得到各方面的理解、支持。

[郭军]:除工会努力外,各方应该共同推进。一是企业经营者应该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二是政府应该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行为做到应查尽查,没有下不为例;三是司法部门应当更加公正,及时受理,及时判决,执行时候采取快捷简便的方式加以处理;四是媒体也应该给予更多准确的关注和报导。谢谢!

[记者]:您好!我是“国际在线”的记者。我想就这个问题再问一下,我看到有些地方工会已经就农民工讨薪问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做法,而且连续大概两年到三年都有这样一个口号,“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找工会”,他们好象能够采取垫资方式,让拿不到钱的农民工先期拿到最多50%的工资。我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省级工会都有这种可能性来做这件事?如果做不到的话,为什么?工会怎么能够提前垫资?我发现这些省好像比较少,为什么不能推而广之,我觉得这种方法对于树立工会在农民工当中的威望特别有好处,谢谢!

[郭军]:其实你的问题我刚才也做了一部分的回答。工会的责任毫无疑问,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职工权利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受侵犯时,工会当然应该为他主张权利。但我们知道,欠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现在所说的欠薪都有一个假定前提,就是严重、恶意的欠薪。其实严重、恶意的欠薪还有更严厉的解决手段,我们已经有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欠薪往往是一种客观存在,比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困难,开始时候可能流动资金不足,然后是付不了货款,最后可能工资发不出来。这种欠薪需要我们客观看待,员工也要理性对待。

[郭军]:有困难找工会,就是说要把问题反馈给工会,工会给你出主意,帮你做一些分析。如果是客观问题,企业为了尽快减少损失,可以采取申请破产等方式解决。职工作为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这样能尽快在现有状况下能够拿回一部分工资。

[郭军]:我们没有具体了解你所说的个别地方的做法。情况可能是这样,在职工不能理性看待问题时,工会为了暂时缓解矛盾,避免出现极端的过激行为,用工会经费进行暂时垫付,我相信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也会给一定的支持。但是,我认为这种做法不是普遍的,毕竟欠薪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垫薪,恐怕是力所不逮的一件事情,甚至还会产生促使一些企业欠薪赖账现象的出现,反正我不买单有人买单。

[郭军]:有些地方采取了很多办法,特别是过去欠薪比较突出的地方,在工会的推动下,建立了员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资金或者建设项目出问题,作为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偿。另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还有一部分资产可以变现,这时候工会或者政府出面垫资,帮助员工满足工资需求,让他先回家过年,事后向欠薪企业追偿。严格来说,工会经费是按照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计收的,工会经费的使用,有法律规章规定,能不能把工会经费用来垫付职工工资,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式处理,依法加以规范。谢谢!

[记者]:我是《工人日报》记者。郭书记,刚才您提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社会各界对于工会的法律监督力度和能力也比较关注,所以,您能不能再详细解说一下这“两书”怎么能够发挥它的监督作用?

[郭军]:监督问题,一个是发现问题,二是反映问题。像媒体监督也是发现、报道、反映问题,问题提出来了,应该由责任主体解决,不管作为违法主体的企业,还是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都应该解决问题。工会“两书”制度也是来自于实践、来自于基层。为什么能够产生这个实效,请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张智君处长给大家做个具体解释。

[张智君]:所谓“两书”制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就是当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时候,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他们进行改正,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不改正,工会就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提交建议书,建议劳动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查处。在基层实践中,“两书”制度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一些省市已经推行一些年了。

[张智君]:我们现在要认识“两书”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一,它解决了工会劳动法法律监督的落地问题。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都规定,工会具有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利,但是,监督权从什么地方入手?怎么做?操作细则是什么?始终没有解决。而“两书”制度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实践中应当怎么操作。以前是什么情况呢?发现问题的时候,我们跟用人单位说违法,应该改,如果用人单位不改,再给劳动部门打电话,说这个地方应该查处。但是,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可以改,也可以不改,监督流于形式。第二,实现了工会的监督权和行政的执法权的有效结合。工会有劳动法律监督员二百多万,劳动部门的监察员队伍只有2.5万人。问题就在于行政部门现在发现不了问题,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大部分都在企业,可以随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工会首先要处理,如果不听,我们报给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以有的放矢地查处案件。第三,划清了责任。过去,工会做了很多维护职工权益的事情,但仍然经常被误解。通过“两书”制度,工会发现问题后,如果不向用人单位提出来,说明工会没有尽到责任,如果我提出了问题,用人单位不改,那就属于用人单位公然违法,这个时候我再提交劳动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如果不做这件事情,证明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第四,倒逼工会提高维权能力和水平。因为我们必须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必须用书面形式提醒劳动部门给予查处,那就必须把事实和法律搞清楚,这对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维权水平是非常好的契机。谢谢!

[郭军]:“两书”制度有几个作用:一个是证据作用,企业到底有没有违法行为,通过证据方式来证明,为打官司提供了非常有效的证据。我们给一些职能部门发出建议书,如果他们不作为,我们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否是不作为。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证明企业态度,当我们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诉用人单位违法,用人单位拒绝改正时,这种知道了仍然不改,与不知道所以没改,其恶性程度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两书?制度也为下一步评判违法程度、依法处罚提供了依据。

[王晓峰]:刚才,郭军书记给我们全面介绍了工会推进法治化建设所做的一些工作,并且回答了记者朋友的提问。有关此次新闻发布会的背景资料,十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关系领域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的简要情况,已经提供给大家。如果各位记者朋友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可以联系全总新闻中心,我们将竭诚为大家提供好服务。

[王晓峰]:春节将近,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衷心地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在马年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给大家提前拜个早年,祝大家在羊年新春愉快、身体安康、阖家幸福、吉祥如意!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王晓峰]: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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