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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定权利不能“任性”解读

甘创业

2015年03月18日10:45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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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市费女士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时提出享受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但单位领导以未用母乳喂养为由,剥夺其“哺乳时间”。宁波社保工作人员表示:哺乳时间的享受与是否用母乳喂奶无关。记者调查发现,很多人对 “哺乳时间”知之甚少,即使知道相关规定,也很难享受到。(宁波晚报2015年03月17日)

如今,做什么事情都讲究个于法有据,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关于“哺乳时间”,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见,“哺乳时间”作为哺乳期女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清晰明确、不容争辩的。

但让人颇感意外的是——在费女士查询并说明相关规定后,领导仍坚持让她拿出还在母乳喂养的证明,才允许其享受哺乳时间——这显然是对法条的“任性”解读。刚性的国家法律法规在这家公司的领导看来,怎么就变成了可以随意解读的普通文本,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知道究竟是“法盲办企业”,无知者无畏,还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公司领导任性为之。如果是前者,那相关部门该出手时就要出手,替这位领导补好法治课;如果是后者,就需要明确到底是该谁负责、该谁尽责了。

也有评论说,这一关于女职工的利好规定在很多企业没有得到普遍落实,与职工法治意识不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进而间接纵容有重要关联。对此,笔者只能感叹你忽略了现实的残酷性——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将公司诉诸法庭,最终胜诉但在公司再难有立足之地的案例不胜枚举。

因此,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情景里,把法律法规的落实寄希望于职工的“手拿法条,磨刀霍霍”,显得多少有些脱离实际;而寄希望于公司领导的“道德血液”、自动自发,则有点与虎谋皮的味道了。

其实,上述《规定》已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社保障行政部门、安监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见,对相关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也是明确的,那剩下的问题就需要深入检查和主动作为了。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总工会副主席范继英委员表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需要推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大执法力度”。我们也希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用法律法规为职工权益的维护撑起一把坚实的保护伞、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火墙。

最后,还是提醒一下“领导”们,法律法规不是你小时候看的“小人书”,切勿随意、任性地解读。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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