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规出台
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
2015年03月26日09:4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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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济南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为农民工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办法规定,农民工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为其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农民工应发放工资。
办法明确了农民工的身份认定方法:凡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且已缴纳“五险”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
据济南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非“一刀切”的精神,将给予农民工缴存、提取公积金更高的“自由度”。这意味着,在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农民工相较于普通职工更为宽松。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积金缴存时,单位和农民工的缴存比例可以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单位和职工应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如果农民工认为单位缴存的比例较高,可以选择5%这一较低的比例,来缓解“支付”公积金挤占的工资,将更多的工资贴补家用。对于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农民工而言,如果认为单位缴存的比例较低,可按照较高12%的比例缴存,以此增加贷款额度。
据介绍,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外,还可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第一类为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类为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记者丛民)
(责编:闫妍、权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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