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更年期”列入劳动保护范畴
山西省人大审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细化、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措施和权益标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2015年07月31日11:08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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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西省总工会获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据悉,该《条例》有效扩充了诸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如,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对女性更年期的保护。
在今年3月份,山西省人大审议该条例草案时,社会各界就因该条例亮点多、标准明确而给予极大关注。这次通过的《条例》,突出特点是细化、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措施和权益标准。如加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保护,并规定了具体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对女职工基本产假假期及调整增加产假时间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审议时备受女职工关注的“痛经可休假”,在正式条例里保留下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休息。对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后享有1至2周的适应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婴儿满1周岁,确诊为体弱儿,可以延长女职工哺乳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女职工更年期的保护,《条例》明确,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提出调岗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
该《条例》在维护女职工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如《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还规定,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与其解除合同,也不可以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级、评奖等。如果遇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情况的,合同应当顺延。
对屡受诟病的“2元卫生费”问题,这次由“2元”涨为“30元”,《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
据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通讯员李彦斌 记者刘建林)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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