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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

——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系列解读之七

龚惠文

2015年12月18日13:33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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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制定了“坚决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改革措施,对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和工会组织的健全统一,充分发挥工会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作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是工会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厚植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优势、履行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内在要求,是适应劳动关系发展新情况新变化、源头治理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必须依靠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工会要更好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必须建设健全统一的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是由中国工人运动的发展历史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努力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保了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符合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和谐与职工队伍稳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建立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应该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和多发,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

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要更加有效地调处劳动关系矛盾,做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各级工会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坚持维权维稳相结合,把维权作为维稳的基础,把维稳作为维权的延伸,加强工会维权服务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进一步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健全职工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隐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

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要发挥工会组织作为枢纽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提出,群团组织要通过服务来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基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协作协调、互促互补互融。各级工会要适应社会建设新要求,发挥工会组织作为枢纽型组织的作用,组织和代表职工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加强对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总结一些地方工会与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共同建立社会组织的经验,通过群团组织合作建立的社会组织,增强群众工作合力;在一些关键领域、重要群体,开展培育孵化工会直接领导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试点,促进这类组织的体系和布局合理化;将工会的资源通过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工会维权工作的社会化。

(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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