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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劳务派遣工维权无需东奔西跑

2016年01月15日11:1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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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东奔西跑了。”江苏省总工会主席邢春宁告诉记者,省总日前出台实施《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把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工列入援助对象。

2014年6月,朱女士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某驻外代表处工作。去年初,因朱女士怀孕,该代表处以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为由,通知朱女士离岗交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不但没有再为朱女士安排工作,反而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一旦朱女士被用工单位退回,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朱女士为此陷入奔波求助中。

而江苏省总重新制定的《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将有助于让她免于东奔西跑。

该《办法》规定,省、市、县(市、区)总工会和有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站,也可以依托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加载工会法律援助的功能。

据悉,与过去相比,《办法》在5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立足各市工会法律援助力量不均衡及跨区域公司发展迅猛的实际,引入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明确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二是明确了不同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如县以上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侧重于直接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基层工会法律援助站侧重于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解答职工的法律咨询,处理简易援助事项,遇到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提请上级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等。

三是在援助对象上,除了原有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工作者以及工会组织,增加了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工,并明确对本地区侵害职工权益的重大案件,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调查处理,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将劳动法律监督引入到法律援助流程中,明确对受理的劳动法律监督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工会组织可以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符合劳动法律监督条件的,工会组织可以先行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五是在法律援助力量上,增加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记者王伟 通讯员谢丹娜)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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