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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意见

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有了明确规定

2016年07月05日15:0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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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就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七部分共计28条。

在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方面,《意见》指出,要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过程中,稳慎把握调整节奏,兼顾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和统筹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因素,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每两年到三年至少调整一次,逐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底线。

为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意见》特别指出,指导煤城、林区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业态升级等方式,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传统企业开展“双创”,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方面,《意见》强调,要严格审核国有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革、化解产能过剩、关停并转迁等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意见》强调,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记者张世光)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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