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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五一劳动奖评选管理

2016年07月06日08:46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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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劳动奖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五一劳动奖的评选与管理。

据了解,该办法明文规定,出现下列8类情形之一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这8类情形是: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未依法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履行工会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的;3年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同时,该办法对撤销荣誉称号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撤销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这6种情形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离境的;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记者李玉波 通讯员李锋杰)

(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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