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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发现: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不到位,超时加班问题突出,甚至有职工“主动要求加班”——

职工休息权陷“民不告、官不究”怪圈

2016年07月11日10:15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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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国家能强制执行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制度,不然不敢休”;“男女双方老家一南一北,婚假只有3天根本不够”;“外企也应落实2.5天休假”……全国政协“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委员视察团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与职工座谈时,很多职工代表对落实休息休假权提出期盼。记者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获悉,在全国,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落实不到位、职工超时加班等问题依然是普遍现象。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在执行中,国有企业和经营状况较好的外企、民企,在落实带薪年休假等方面表现不错。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注意到,有的广州企业坚持每年年初统一组织职工制定带薪年休假安排计划,由职工和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确保休假计划落实。

不过,在一些经营效益差的外企和中小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仍无法落实。委员们在视察中了解到,在加工制造业等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一些流水线上的工人几个小时不能休息,连喝水、上厕所时间都有规定。一些职工代表甚至表示,“主动要求加班,希望多挣钱”。还有职工认为,“企业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80小时比较合适”,这与《劳动法》中“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相去甚远。

“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参与视察的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分析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太低,迫使员工只能靠牺牲休息时间增加收入,纯属无奈的选择。

有两组数据可以了解各地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真实情况。

——来自人社部对60个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的调查显示,仍有近50%的职工没有落实带薪年休假。

——全总的相关调查也显示,超时加班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中小企业将加班作为正常的工时安排;有的企业长期要求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只按所谓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隐性克扣职工工资;21%的职工加班加点没有任何补偿。

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认为,尽管《劳动法》中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加班等有所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也先后公布,但由于法律规定刚性不足、缺乏具体细则,执法监督薄弱、处罚力度不够,加之职工担心影响职业发展、希望增加收入等多种因素,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无法落实,对于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更陷入“民不告、官不究”的怪圈。

“应尽快建立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普通农民工、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从源头上解决超时加班问题,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工会界委员建议。(记者张锐)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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