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获省人大通过
用人单位违法将被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同时详细规定了工会“两书”的发出权限、发出条件、程序等
2016年09月30日08:4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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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两书”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做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不遵守条例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政府应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条例》对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要手段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权限、发出条件、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障。
《条例》规定了执法主体: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用人单位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不设监督委员会,但要单独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兼职监督员。
《条例》将劳务派遣纳入监督范围,规定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权,规定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且对需要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行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规履行职责,有关部门或人员不实施《条例》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得通过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对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浙江省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同类组织7万多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5.6万多名。《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李刚殷 邹倜然)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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