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在起草涉及职工权益文件时听取对方意见建议 ●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站
广东建立“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2016年11月22日10:22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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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沟通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广东各级法院和地市级工会组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站,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沟通联系制度内容包括10项,特别强调要突出法治思维和治本之策。双方协商确定——
工会定期向法院通报职工队伍基本情况,及时向法院通报重特大群体性劳资纠纷情况,法院向工会通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以及热点难点问题;
双方在起草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等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听取对方意见和建议;
共同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及劳动信访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恶意欠薪案件的沟通联系制度,强化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工会、仲裁、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警预报制度;
推进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法院委托经工会备案的调解机构和工会律师在诉前或诉中进行调解,在诉后为职工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即时法律援助服务、参与法院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下级法院建立涉群体性案件的诉前联调工作体系;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劳资纠纷案件,快立、快调、快审(裁)、快执,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诉累;
工会组织工会干部旁听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困难职工,工会应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对其案件受理费予以缓交、减交、免交,或者依法予以其他形式的救助;
工会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法院积极协助各级工会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调解水平,工会通过邀请专业法官授课、进社区街道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提升工会干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工会提出工作建议,法院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请工会做好相关工作等。
广东省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当前,劳动纠纷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类型复杂,诉求多样,善后不易等特点。建立工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对于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具有重大意义。(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冯晓书)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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