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评价查不足 以规范促提升
江苏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评价规范
引入职工满意度评价,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形将一票否决
2016年12月22日16:36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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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日前推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范化建设评价体系,首次引入职工满意度评价,职工满意度或下级工会满意度达不到80%的,将不能纳入省总劳动法律监督示范单位的评价范围,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职工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一票否决。
江苏省总的一项调查发现,该省80%以上的劳动纠纷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致。2009年,省总向省人大提出制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建议,得到采纳。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省总将工会监督实践中的一些重要成果写入草案稿,如:用人单位有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等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2012年,《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全票表决通过。
为了延伸监督服务的触角,江苏工会坚持哪里有工会、哪里就同步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逐步形成了从省市县总工会到基层工会的多层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目前,全省已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1万多个。省总还出台了《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操作指南》,对监督实施的内容、程序等一一进行规范,并且指导基层工会重点加强预防化解等。
2014年,江苏省总还与省人社厅联合制发联动协作意见,地方总工会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送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进入劳动监察的绿色通道。对劳动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工会跟踪抓好监督,督促企业及时改正。
据介绍,此次江苏省总制定并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评价规范》,旨在检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成果,以评价查不足,以规范促提升,力争到2017年底,各地都能涌现出一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合格单位、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从而示范推进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深化发展。
《评价规范》由基层工会和基层以上工会,按照《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细则》《基层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细则》进行对照评价,并首次引入了职工满意度评价,职工满意度或下级工会满意度达不到80%的,将不能纳入省总劳动法律监督示范单位的评价范围。不能正常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的,用人单位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都被纳入评价体系的一票否决条款。(记者王伟 通讯员谢丹娜)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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