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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赋予特聘群监员5项职权

2017年06月05日10:10  来源:《工人日报》

日前,由贵州省总工会、省安监局联合出台的《贵州省特聘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特聘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特聘群监员”)由贵州省总、省安监局统一聘任,赋予其5项职权,履职期间可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据介绍,特聘群监员在全省企事业单位生产一线班组职工中聘任,班组长不得兼任,特聘群监员不但要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本行业(产业)安全规程、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还要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本单位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同时,特聘群监员须经区(队)和车间按有关条件组织职工民主推荐,报本单位工会审核,并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总,同步抄送当地安监部门,省总和省安监局及时审核聘任,颁发《特聘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3年。

《办法》赋予特聘群监员5项职权:一是监督作业现场,当好班组安全参谋,收集职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做好当班安全记录。二是及时制止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单位调度指挥系统等报告。三是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带班领导等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应要求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并协助做好疏导工作。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监督能力。五是对阻挠或打击报复其履职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等举报和投诉。

《办法》规定,特聘群监员履职期间享受岗位特殊津贴,津贴标准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原则每个工作日不少于10元。企事业单位工会每年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表彰奖励。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职工疗(休)养、外出学习考察时,应优先选派优秀特聘群监员参加。对有突出贡献者,有关部门应进行表彰奖励。(记者李丰)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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