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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认定时效无多

长春市总“告知单”制度助其延长诉讼时效

已助部分工伤职工打赢“本已无望”的官司

2017年08月11日09:51  来源:《工人日报》

“因为工伤认定即将超过时效,维权主张可能无望,真是多亏了工会,帮我争取到了11.64万元赔偿金。”近日,尚某拿到吉林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后,脸上露出了笑容。

尚某是长春市某单位更夫。2014年12月18日,他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住院治疗128天。此前,用人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单位也没有依法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没有支付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尚某生活陷入困难,2015年11月23日,他的女儿找到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部(以下简称法援部)寻求帮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而尚某女儿请求法律援助之时,仅仅还有20天就要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况且尚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也不齐全。

为帮助尚某维护其合法权益,法援部工作人员向尚某发出“工会告知单”,告知尚某主张维权的几种途径。该“告知单”制度是长春市总在2014年根据《工会信访办法》制定的,能起到帮劳动者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通过该制度,法援部已帮好几名工伤职工打赢了“本已无望”的官司,尚某就是受益人之一。

随后,法援部工作人员在帮尚某家属准备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同时,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向单位发出“维权建议书”,建议单位依法让尚某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听取了法援部的建议,同意配合尚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1月4日,法援部帮助尚某向长春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3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尚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4月14日,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尚某为七级伤残。

法援部工作人员依法为尚某计算出他应得的工伤待遇,并根据尚某的主张写出赔偿金明细,在与单位进行多次沟通后,单位同意赔偿11万元。随后,在法援部征求尚某关于赔偿数额的意见期间,用人单位因人事调整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新的负责人决定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次争议。

2017年3月27日,法援部帮助尚某代写仲裁申请书后,向长春市人社局提出仲裁申请。

2017年7月13日,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判定单位向尚某支付11.64万元的工伤赔偿金,自此这场历时一年之久的工伤待遇纠纷画上句号。(记者 柳姗姗 通讯员 徐畅)

(责编:沈王一、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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