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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颁布实施评价规范 推动协商规范化科学化

江苏集体协商质效评价有了地方标准

量化评价三个方面54个得分点体现规范目标,同时以企业自我评价为主,引导企业定期“自我体检”

2017年08月23日09:01  来源:《工人日报》

8月14日,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贯彻实施《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此前,由江苏省总、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联等共同起草的省级地方标准《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已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实施。据介绍,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填补了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的空白,将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江苏省的集体协商建制率一直稳居全国前列,目前,集体协商建制企业数已超过36万家,覆盖职工1700多万人。为进一步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江苏省总工会联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总结全省各类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发展的创新成果,共同编订了这一“评价规范”。

该“评价规范”明确了协商主体,规范了协商程序,优化了协商内容,强化了职工参与力度。同时,从集体协商的过程、结果以及知晓度和满意度等三个方面对工作质效进行量化评价,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将评价内容分为9个项目、27个条款和54个得分点,突出职工受益、企业发展与劳动关系和谐的目标取向,发挥质效评价对改进和提高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引性作用。

据介绍,该“评价规范”注重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集体协商结果、集体协商知晓度和满意度分值占比达60%(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更加注重倡导集体协商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和多样化实现;明确要求除了每年一次的工资集体协商之外,“年度内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集体协商至少两次”,集体协商结果除了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文件或会议纪要;更加注重集体协商内容合理务实,明确提出协商议题应符合企业实际,体现多数职工意愿,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每次协商应突出一、两个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或具体问题”。

此外,对集体协商工作质效以企业自我评价为主,引导和指导企业定期进行“自我体检”、持续改进、日益提高。同时,注重评价结果综合运用,激发企业不断增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内在自觉性,由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开展第三方评价,“对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等参加相关评先评优活动”。(记者王伟 通讯员王静)

(责编:闫妍、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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