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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岗位津贴"该涨涨",有毒有害工种"应调调"

业内人士建议,建立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并完善职业危害补偿办法

2017年09月20日09:04  来源:《工人日报》

“20多年前刚参加工作时,一个月工资200元,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补贴是50元,现在,1个月工资有几千元了,但有毒有害工种的补贴仅为100元。”在石家庄一家医院放射科工作的医生张萍期待危害岗位津贴“涨一涨”。

危害岗位津贴是专门针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设置的一项岗位津贴,用以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煤炭、冶金、机械、化工、医疗等行业的部分岗位,均在有毒有害工种的名录之中。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不仅津贴标准多年未变,有毒有害工种界定也陷入停滞,有关专家建议,建立危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并完善后续补偿办法。

“7元钱的放射津贴已13年未涨”

有毒有害工种的岗位津贴,其最早的依据是原劳动部、财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在“有毒作业分级”中给出了4个标准,津贴从0.9元/天到2元/天不等。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此后的若干年里,有关部门对部分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过调整。

其中,2015年底,人社部印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明确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

而在更早的2004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凡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在麻风病院和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并将津贴分为一、二、三、四类,分别为每人每工作日9元、7元、5元和3元。而张萍作为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就属于二类卫生防疫人员。

张萍告诉记者,2004年通知发布后,各地都紧跟国家政策发文表态,不少医院参照执行。

“7元钱的放射津贴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张萍表示,确实“该涨涨”了。

一些地区所执行的发放标准比规定略高,或直接按月发放,比如,湖北宜昌市卫计委于2014年发文,将津贴标准由每月100元至110元提高到154元。但也有个别地区补贴仍低于国家标准,比如,南京二类卫生防疫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该标准制定于1993年,几乎20多年未变。

有毒有害工种界定陷入停滞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工种调整、作业环境的改善,调整有毒有害工种界定范围也正当其时。

针对多年来化工企业有毒有害工种界定陷入停滞,由此影响这些岗位退休职工待遇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玉英就曾发出呼吁:尽快完善有毒有害岗位的界定标准和审批。

王玉英指出,原化工部1978年11月18日下发了《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1986年10月18日下发了《化学工业有毒有害工种范围补充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然而自1999年至今,关于有毒有害岗位的界定问题却陷入停滞。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产业中,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不断出现,但很多工种并没有被列入有毒有害工种目录。

全国政协委员罗茂乡也曾建议,委托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对环卫行业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制定环卫行业有毒有害岗位(工种)认定标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建立津贴动态增长机制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敏此前曾多次处理与危害岗位津贴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她建议,首先要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有毒有害岗位影响的时间累加性,工作时间越长,伤害程度越大,患职业病的概率也就越大。”她认为,应按照 “工作年限越长, 津贴等级越高”的原则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保持保健津贴的相对稳定和有效增长。

其次要完善后续补偿办法。由于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特殊性,对从业职工身体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是离开工作岗位后也不可能消失,有的伤害在工作期间就表现出来,有的则等到离开工作岗位后几年或更长时间才表现出来。而现行规定强调限时性,只对在岗人员发放,离岗人员没有补偿制度。对此, 可适当考虑给予曾经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现已离岗的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记者王维砚)

(责编:实习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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