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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加强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惩戒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7年10月12日08:41  来源:《工人日报》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进“黑名单”,并被公示接受相关惩戒。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办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办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记者罗娟)

(责编:实习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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