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08:46 来源:《工人日报》
日前,武汉市建筑业协会和武汉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共同签署武汉地区建筑行业集体合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建筑行业用工,必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和确保每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成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除工资事项外,合同还对职工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做了规定。
据武汉市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曹惠明介绍,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总工会于2014年推动成立市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武汉各区普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建筑行业区域集体合同,就是希望依托工会的集体协商优势,强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
武汉建筑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淼磊表示,此次经充分协商后签订的集体合同将是全行业的范本,不仅是武汉地区的建筑企业,在武汉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地建筑企业及相关产业企业,乃至围绕这些企业周围数十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都因此得到规范。
据了解,今后,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及相关产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便职工甚至农民工没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发生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也可作为“保底”合同发挥效力。(记者 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