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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提出劳动关系变更须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13项内容,条文数增加3条

2017年11月27日08:42  来源:《工人日报》

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负责人介绍,《修改决定》新增和修改的条文共13条,条文数量从48条增至51条。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各级政府应当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针对近年来部分企业在转型改制、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中,对职工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不够重视的问题,此次修改规定,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都要通过职代会,让职工知情审议;明确“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代会部分运行方式和操作程序不够明确的问题,本次修改增加了“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的规定。

对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却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

本次修改新增规定: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

同时提出,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90日内予以纠正;当出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开具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的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工会的处理建议书督促企事业单位在30日内予以改正;对上述企事业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总工会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增强了执法刚性。(记者钱培坚)

(责编:实习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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