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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关闭、破产用人单位——

要把职工权益放在首位

2017年12月15日08:23  来源:《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和职工“分手”时,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遭遇工伤、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等情况的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发布2017年第四期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关闭、破产的用人单位要把职工权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到好聚好散。

经济补偿争议多,理清基数很重要

【职工求助】在镇江某机械制造企业职工分流签约现场,售后维修工小王发现自己的经济补偿方案中,平均工资这一项比预期的少了许多。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平均工资的多少直接关乎小王能够拿到的补偿总额。为此,他找到在现场负责政策咨询的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在调取小王的工资明细后,里面“其他”一栏引起了工会干部的注意。经了解,原来企业把差旅费、住宿费等职工申请报销的工作费用统统纳入这一栏。小王的主要工作就是到外地为客户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每个月都有一笔出差报销的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能够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吗?

【工会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公司虽然把小王报销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放到工资里一起发放,但是这笔费用只是小王替企业垫付的工作业务支出,并不是工资,所以单位把这部分费用排除在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之外并不违法。要强调的是,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高温费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不能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排除在月工资之外。

企业个体一个样,应有补偿不能少

【职工求助】“老板说了,他是个体户,什么这个补偿那个补偿想都别想。”在某奶茶店工作了3年多的小李来到镇江市职工服务中心,诉说他的遭遇:奶茶店准备停业,老板打算给店里的3名员工每人1000元钱的遣散费。在上网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小李向老板提出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享受经济补偿金等法定待遇,遭到拒绝。像小李这样在个体工商户务工的职工能够享受法定经济补偿吗?

【工会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只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本案中这家奶茶店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李的诉求有理有据,老板不得以自己是个体户为由拒绝。

补偿不可一刀切,工伤职工要特办

【职工求助】“当时就给我报销了医药费和一定的误工费,现在企业要关了,但是工伤的事情却没给我个说法。”在某港务公司做装卸工的吴师傅向12351热线反映:半年前,工作时受伤导致左手骨折,康复后左手出现功能障碍。听说企业要提前关闭了,他找到人事部门询问经济补偿的事情,被告知和其他职工一样按工作一年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工伤,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给他申请认定,现在就不能予以额外补偿。像吴师傅这样工作中曾经受伤,但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就不能拿到额外补偿了吗?

【工会解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由于吴师傅受伤的时间还没有满1年,他可以自行前往工伤保险机构办理申请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企业关闭时,按照工伤职工对应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如果工伤认定因超过时效而被驳回,职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关门责任在,出资人当背锅

【职工求助】“当时觉得身体没什么问题就签字了,现在真是后悔。”在某水泥厂工作多年的职工刘师傅来到镇江市总工会反映,半年前单位关门,并没有组织离岗前体检,他按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最近被确诊为尘肺病后,刘师傅怀疑极有可能是在水泥厂工作时患的职业病。但单位已经关闭,刘师傅的职业病该由谁来负责,向谁主张呢?

【工会解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另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刘师傅离职前所在单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条件,但是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王伟 通讯员冯小龙 范翊)

(责编:实习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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