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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破解企业职工“不会谈”“不善谈”问题

2017年12月19日08:32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近日获悉,《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

据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宏韬介绍,《条例》赋予了上级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并引入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概念,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集体协商范围,扩大了协商覆盖面。同时,《条例》还要求各级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以破解企业职工“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

根据《条例》,全省各级政府应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如违反规定,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吉林省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将联合督导,并在适当时机提请省人大执法检查。

工资集体协商,旨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能升能降”是其应有之义。为此,《条例》指出,在企业经营困难时,应赋予工资集体协商一定弹性。

据了解,从2005年至2016年底,吉林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已达63807家,占已建会企业的85.11%。为更好地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吉林省总努力推动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5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并会同省总组成《条例》工作组。此后,省总又做了大量跟进工作,包括编印《吉林省集体协商工作政策与实践》《立法参考资料》和《立法依据参考对照》,认真修改完善草案;与省人大内司委一起深入各地及企业调研,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13次,广泛征求意见等。(记者柳姗姗 彭冰)

(责编:闫妍、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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