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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女职工“想生、敢生、能生”

——委员聚焦女职工生育问题

2018年03月08日09:42  来源:《工人日报》

“要是再要一个孩子,老婆好好的工作说不定就丢了,靠我一个人的工资,没办法负担更重的家庭开销。再说,双方老人身体不好,生了谁带呢?”上海建工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王美华委员今天告诉记者,一名男同事很喜欢小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被问到“什么时候再生一个孩子”时,对方如是回复她。

“这对年轻职场夫妻所面临的生育困境其实很普遍,尤其是存在生育与工作‘冲突’的职场女性,她们对此体会更深。” 王美华委员说。

生育和就业是女性两大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中,二者经常遭遇“此消彼长”的尴尬境地,尤其是在生育方面,生孩子要排队、生了孩子没人照看、工作环境危害……一系列生育路上的“拦路虎”,令职场女性背负巨大压力。

生育既是家庭的事,也是国家、社会的事。怎样让职场女性想生、敢生、能生?政府、社会能为此做些什么?多位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提出建议。

让女职工想生——

健全公共服务配套政策

【关键词】托幼难题

【现状】全国总工会2017年调查显示,高达66%的职工不愿意生育二孩,商业零售、酒店、纺织3个行业职工的二孩生育愿望更是低至16%。调查显示,57.8%的职工认为“经济负担太重”,一些家庭仅养育一个孩子就已“月光”“月负”。同时,托幼机构特别是3岁以下托儿所严重缺乏的问题日益凸显。

浙江省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青年职工生育二孩最担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济负担重、无人照看孩子、入学难、影响职业发展等方面。

【委员建议】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李守镇委员建议,健全公共服务配套政策。一是加强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婴幼儿教育资源规划,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公助民办、共建等多种方式,支持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创办托儿园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特别是针对0~3岁婴幼儿的保育服务。二是注重解决婴幼儿看病难问题,加强产科、儿科医疗人才培养。三是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切实解决家庭服务供不应求和供不适求问题。四是在机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建母婴室等基础设施。

“近年来,各地工会大力推进在企事业机关单位、经济园区、商务楼宇等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有的地方工会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亲子工作室”,发挥托幼功能,实现职场妈妈‘带娃上班’,广受职工欢迎。”李守镇委员认为,这项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强。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委员也建议完善幼儿托管福利机构。她提出,针对母亲产假结束到适龄入读教育机构期间的幼儿,政府应当鼓励开办托管福利机构或重点增设托儿服务。她还建议为女职工设立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

让女职工敢生——

推进女职工生育成本社会化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

【现状】2017年全总在13个省(区、市)开展的调研显示,生育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承担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成本和替代用工成本增多,女性因生育在求职、返岗和职业发展中遭遇性别歧视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全总的调查还显示,18.23%的女职工在求职时被问及婚姻或生育情况,5%左右的被调查者反映在求职、招聘时倾向于招用已生育二孩或者无生育打算的女性。私营企业、港澳台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参与调查的职工中,近20%的女职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6.34%的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间工资降低,0.5%的女职工怀孕生育后被解除劳动合同,2.88%的用人单位存在限制女职工怀孕或排队生育现象。

【委员建议】“就业歧视加剧的背后,是用人单位不堪生育成本之重。”李守镇委员认为,比如,用人单位需要为女职工在产前检查以及产后一年内的哺乳期照常支付工资;在用人单位内部人员无法分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时,需要另聘人员完成工作,增加成本;多数省份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李守镇委员在相关提案中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雇用女性较多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增设父母育儿假等举措,增加男性在育儿中的参与度,平衡男女两性生育成本。

王美华、彭静等委员也提出了推进生育成本社会化的建议。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委员也提出,可以对雇用女职工比例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及财政补贴。

让女职工能生——

精准保护女职工生育健康

【 关键词 】 生育风险

【现状】2017年中国疾控中心在10多个行业开展的妇女生育健康相关调研显示,女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致使她们生育风险增高、生育能力下降。

调查显示,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职工不孕率接近25%,去医院诊治的未孕女职工只有3成,女职工尤其是工作负荷大、经常加班、夜间轮班的女职工不孕风险高。

另外,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压力和轮班作业等职业因素,还与妇女月经异常率、妇科疾病和生殖系统恶性肿瘤的发病率、出生缺陷率相关。长期的生殖系统疾病增加了生育风险。

【委员建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所长孙承业委员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从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梳理女职工生育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明确监管责任,使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同时加强监管,保障女职工及其下一代健康。

孙承业委员还建议,加强科学研究与风险监测,从源头上保护可能的职业因素对生育健康的损害。“目前,卫生计生、妇幼保健和职业健康的相关研究课题都没有将职业女性的生育健康作为重要研究内容,导致学科发展滞后。新的职业危害复杂多样,有关部门应将‘职业女性生育健康风险监测及干预对策’作为重要研究课题,提高职业女性生育保护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孙承业委员说。(记者 陈晓燕 彭文卓)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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