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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落实

2018年03月08日09:43  来源:《工人日报》

2017年4~9月,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在13个省(区、市)联合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调研显示,当前《特别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执行不到位。50%的用人单位落实“四期”劳动保护规定不到位。只有29.03%的企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30%的用人单位存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落实不到位现象;仅45.86%的企业在劳动时间内为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现象依然存在;只有52.27%的企业将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按照规定执行流产假的仅为41.33%;50%的哺乳期女职工不能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落实不到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31个省(区、市)相继修订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数规定了128~188天的产假期限。此次调查中,生育延长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仅占19.12%;生育延长假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的女职工比例达到12%;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占30%;女职工生育、流产医疗保险全额支付比例不高,仅为39.47%;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中,65%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全部自费。

(陈晓燕 整理)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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