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8日08:36 来源:工人日报
江苏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了该省高温津贴标准。从6月1日起,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通知》明确,江苏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比如,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非全日制劳动者,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据悉,江苏人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专门的监督检查活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王伟)